01 截止时间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区域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将地市项目库于8月25日前完成入库程序,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注:上为省的时间,具体截止时间要根据市/区通知为准
02 扶持力度
对在广州南沙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珠海横琴新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且贸易量达到相关条件的,按运输方式和贸易量进行分类分档扶持。
(一)水路运输。对采取水路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代码为1233、1234、5034),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
| 档次 | 每箱出口货值(美元) | 初定最高扶持标准(元人民/箱) |
| 第一档 | 小于5万 | 100 |
| 第二档 | 大于等于5万小于8万 | 600 |
| 第三档 | 大于等于8万小于12万 | 900 |
| 第四档 | 大于等于12万小于15万 | 1200 |
| 第五档 | 大于等于15万 | 1500 |
|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 ||
(二)航空运输。对采取航空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代码为0110、1234) ,按货物重量初定以每吨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公路运输。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的(贸易方式: 5034) ,按货物重量初定以每吨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扶持。
(四)有关条件及说明。
1.以上扶持标准均为初定标准,由省商务厅按实际下达.的项目计划调整确定最终扶持标准。
2.单一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扶持周期内开展的出口中.转集拼业务贸易量,按以上初定扶持标准计算的各种运输方式扶持金额总和需达到1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万元人民币的不予扶持。
3.企业实际扶持资金按省商务厅确定的最终扶持标准计算,扶持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按舍尾法计算确定。
4.单一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扶持周期内获得本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03 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该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珠海横琴新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广州南沙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珠海横琴新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出口中转集拼业务且贸易量达到相关条件。二、支持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申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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