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
02 扶持力度
(一)境内骨干人才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骨干人才,参照其2020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个人经济贡献为2020年度人才在南沙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其计算基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入库税务机关属于南沙区的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实缴金额加总。对无法单独计算工资薪金纳税的汇算清缴额部分,按照应纳税工资薪金纳税额占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项目比例进行推算。
(二)港澳及外籍骨干人才奖励标准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只可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但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1.特殊人才奖励标准:个人经济贡献的40%。
2.税负差额奖励补贴标准:将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参考附件6第二点“港澳和外籍奖励金额计算示例”)。纳税额测算标准如下:
(1)对香港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3.同时属港、澳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4.申请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金额的计算。03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一)骨干人才所在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指主管税务机关,下同)及上年度统计关系在南沙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申报期间统计关系仍须在南沙区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法人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南沙区领取营业执照且有独立场所,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并且依法向南沙区纳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二)骨干人才奖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所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机构:
1.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的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
2.南沙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骨干人才指就职于南沙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1.南沙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2.南沙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3.南沙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4.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5.在南沙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6.经南沙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四)骨干人才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第(三)条第4项的人才,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可跨地区合并计算。
2.2020年度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2020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补缴情况不予计算)。
3.申报时须为申报单位在职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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