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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荔府规〔2018〕2号)
申报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指企业住所(注册地)设荔湾区的并实际运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标准
(一)落户奖励: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年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
1.《荔湾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和认定通过奖励申报书(2020年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申报书时带原件备查);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交申报书时带原件备查);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2019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暂无高企证书,可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文件并截屏盖章);
5.地址变更证明;
6.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或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营收证明。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
1.《荔湾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和认定通过奖励申报书(2020年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或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营收证明。
申报时间
2020年6月30日—7月22日
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由企业统筹使用,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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