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2022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3月14日-4月13日。
02 扶持力度
(一)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2.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二)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1.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3.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三)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
03 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识别图中二维码
了解更多政策资讯
►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 科技项目代理服务
► 科技项目评估服务 ► 科技成果鉴定服务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敏捷君御国际2005、2006室
联系电话:020-39008788 18922359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