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17:00。
02 扶持力度
工程中心采用按标准认定,省科技厅将按照认定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者,将给予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予授牌。
1、认定通过后部分地方政府配套或奖励:
(1)开发区/黄埔区:1)对在本措施实施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按认定年度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2)白云区:
吸引、鼓励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落户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09月16日起实施,2024年09月16日失效)
(3)南沙区:对经省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关于印发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1年3月17日发起,有效期三年)
(4)海珠区:对首次取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5)荔湾区: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6)天河区: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上年度经相关程序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的,按其上年度经核定的R&D投入增量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已失效】)
(7)花都区:对本区新获批国家、省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花都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8)从化区:当年度且首次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认定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9)增城区: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机构建设。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重点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研发机构,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金额增加至25万元。(《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2023-03-02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其他区配套备注:
番禺区:已经取消配套。
越秀区:暂无配套。
(9)肇庆市: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
(10)珠海市:对民营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800万、200万和5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1)佛山市:20万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1)南海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3 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三水区:被科技、工信(经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
3)禅城区:对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补助; --《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 年)》
(12)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标准:根据依托单位申请,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2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补助。《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方法(征求意见稿)》
(13)东莞市:对获得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有效期:2021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14)东莞市-滨海湾新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400万元奖励。--《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2、对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复核中给予加分。
03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
广东省内注册登记且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
(二)申报数量
1.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中心的专业类可申报1个,重点支持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的领域方向。有主动撤销或合并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可多申报1个。
申报条件
(一)单位规模。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科研条件。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用于实验、检测、分析、试验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工程中心主任入职单位的时间不低于3年;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体制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六)其他条件。申报单位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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