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工作指引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通知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开展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据省有关通知要求,以及本市测算项目评审遴选条件及工作指南开展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等工作,核实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建设内容等信息,审核确定测算项目2021年—2023年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编制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等,制定下发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入库等相关工作,支持项目清单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随同测算项目一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抽查复核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并根据专家抽查意见通知地市复核确认。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结合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及整改等情况,按程序编制投资奖励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五)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和本地支持项目入库情况,编制本地市资金项目计划,支持的项目必须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支持项目清单内,细化绩效目标,按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并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地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地级以上市政府将项目申报评审材料、资金项目安排各环节的文件整理归档,以备后续检查、绩效评价及政府审计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测算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项目单位为制造业企业,其主营业务须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广东省制造业投资统计。
(三)测算项目符合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方向。重点遴选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聚焦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低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四)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且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总投资额6亿元以上;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且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土地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期间,经查询不存在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的情形。
(六)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七)地级以上市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测算项目评审遴选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2025年普惠性投资奖励资金申请测算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算项目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合规性,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测算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1),明确项目所属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围的具体集群,以及项目单位是否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及其具体类别。
(三)测算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测算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测算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能审查、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施工许可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企业做出说明)。
(五)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以下复印件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若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2)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六)项目按规定申报广东省制造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七)测算项目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在内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发票等)。测算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照片、付款凭证、购置合同等;申请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发票的开票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
(八)测算项目单位有关其主营业务及是否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情况及是否正常、财务状况及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九)地级以上市明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清晰,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四、支持项目评审遴选
(一)支持项目按规定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具体组织评审遴选。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制定下发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等,评审遴选的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支持项目入库过程中,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要规范资金项目审核流程,强化集体研究审议。
(二)支持项目主要采用事后奖励方式予以支持,已采用事前扶持方式获得投资奖励资金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包括: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2.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3.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四)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五)支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支持项目验收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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