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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你了解吗?

7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你了解吗?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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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你了解吗?今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你了解吗?

今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位卡友还没有关注的一起来看看吧!


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以下重点信息: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实际从事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承运人相关条例

1不得强迫承运人超载、超限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2不得让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

3线上登记车辆、驾驶员需与线下一致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

4对驾驶员信息需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2、货物订单相关条例

1运单数据需上传到交通运输部监测系统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包括实际承运人、车辆、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输起讫点、收发货时间、货类货重、运输费用、路桥通行费发票信息等。

2承运人身份认证信等将被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应用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4承运人需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3、建立评价机制及失信人名单

1建立实际承运人服务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

2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3建立失信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网络货运经营失信当事人名单制度,引导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加强自律。


(图:北京治超办)

4、网络货运经营者相关条例

1违法道路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网络货运经营者违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实际承运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网络货运经营者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处理。

3未作规定的,依照下列法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hangqiang@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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