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及汛期行车安全教育
5月份进入了一年的第二个季节夏季,气温高是夏季最显著的气候特征,但因地域、干湿环境的不同,会产生炎热干燥或者湿热多雨的不同气候。夏季受来自海洋的暖湿气流的影响,表现为高温潮湿多雨。雨热同期,有利于农作物成长,在夏季农作物进入了茁壮成长阶段。同时,5月份也处于我国华南地区前汛期的阶段,前汛期期间强对流天气频发。前汛期常伴有暴雨、雷雨大风、强雷电、冰雹、龙卷风、短时强降水等天气。暴雨容易引发江河流域性洪水,形成洪涝灾害;还易引发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此外,也易引发城市道路积水内涝。5月份我们面临着高温天气及极端恶劣天气带来的双重考验,我们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注意高温天气下的个人防暑降温及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落实执行雨夏季及极端恶劣天气的防御性驾驶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一、通报近期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1
2023年3月18日上午9时44分许,在贵州省贵阳市桐荫路贵阳市交通学校附近,一辆满载砂石的大货车在下坡途中,刹车突然失控,冲下坡后接连撞上双向车道上的四辆车,事故中涉及的车辆均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消防和120急救车人员十多分钟后就先后赶到现场。在将三轮车驾驶员和蓝色货车驾驶员送医后,消防人员紧接着用救援工具敲窗救出了出租车内的驾驶员和乘客。

事故案例2
2023年2月28日12时56分许,在辽宁省开原市新孙台路信号灯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起死亡。

事发当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路口等信号灯时,被后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白色小轿车被推行数米后夹在两货车中间,车身严重变形,司机被困车内。事发之后,当地警方、消防以及医护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目前,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
事故案例3
2023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河北省高速交警黄骅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荣乌高速山东方向681公里处一辆大车和一辆小车发生剐蹭事故,无人员受伤。民警前往现场查看情况。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小车右侧后视镜被撞掉,大车车身剐蹭痕迹不明。
经询问,小车司机称自己当时在快车道正常行驶,前方大车没有开转向灯的情况下从慢车道压着线一点一点向快车道靠,小车司机称不知道大车是否变道,小车司机见此情况一边按喇叭打双闪提示一边慢慢减速,但由于后方还有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不敢把刹车踩死,就慢慢往前溜,这时大车竟然直接变到快车道上,与小车发生剐蹭,小车右侧后视镜被大车上的绳子蹭掉。

然而大车司机对这一切矢口否认,执意要求民警查看行车记录仪。由于二人对事故存在争议,民警让双方到大队事故中队处理。

民警随后再次询问事故情况,大车司机仍然一口咬定不知道自己剐蹭了小车,从后视镜也看不到后边车辆。民警让大车司机观看小车行车记录仪影像,还原事故真相。面对视频证据,大车司机这才不得不承认自己剐蹭了小车,并解释不打转向灯是因为车辆尾灯坏了。民警对大车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变道之前首先应该观察后视镜确认后方来车情况,变道不能影响相邻车道车辆正常通行,出发前应该检查车辆情况是否具备安全行驶条件,车灯坏了就要第一时间去维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因此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最终,经民警认定,大车司机陈某在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小车司机刘某无责任。双方司机对此认定结果均表示认可。
事故案例4
2023年3月4日11时01分许,在沪昆高速江西丰城段,龚某驾驶一辆小车在第一车道行驶,因错过出口,竟一边减速一边向右侧变道。第三车道上后方一辆大货车因紧急向右躲避时失控发生侧翻,并将匝道口一段护栏砸翻。幸运的是仅造成道路设施、货车及所载货物损失,无人员伤亡。

交警调查认定,龚某违法变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负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事故案例5
2023年3月22日12时,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77***的重型货车行驶至小鸦公路与郭家湾二路T型交叉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85***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处置。
经民警调取路口监控,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77***的重型货车通过小鸦公路与郭家湾二路T型交叉口时,左转弯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郭某某未减速停车反而直接左转通过该路口,与正在直行由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85***的重型货车相撞。
经民警认定,鄂E77***的重型货车驾驶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驾驶人郭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6
2023年4月19日上午,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内道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伤员已送往医院紧急救治,无生命危险。

二、典型违规行为
违法案例1
2023年2月4日9时10分许,浙江省温州高速交警一大队在视频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至沈海高速上海方向南塘枢纽处,竟在主线道路上“蛇形”倒车,后方多车紧急避让,差点引发交通事故。

民警立即通过智慧警务系统,联系半挂车驾驶员韩某,制止其危险行为并进行处理。经交警询问了解,韩某原本打算往台州方向行驶,因不熟悉路线走错路,于是就倒车试图进行“补救”。

民警对韩某高速倒车的危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诉韩某如此违法的严重危害,最终韩某依法被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违法案例2
2023年3月17日,山东省聊城高速交警度假区大队在视频巡逻发现,在青兰高速青岛方向451公里处,发现一辆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车边有两个人在应急车道上来回走动推搡非常危险。大队民警迅速联系该车辆驾驶人,要求马上驶离,并到朱老庄执法站接受处理。

据了解,副驾驶乘坐人员因喝多酒与驾驶员发生争吵,驾驶员将车停在应急车道。最终,民警对两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驾驶员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违法案例3
2023年3月1日清晨6时02分许,在江苏省无锡市,郝某驾驶大货车闯红灯被交警拦停。然而,郝某丝毫不反思自己的违法过错,反而不断让交警“随便开个别的罚单,照顾一下”。交警直截了当予以驳斥:“你无视交通法规,漠视生命,不光害人,还害己”。

最终,郝某被依法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法律。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也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二是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不能订立免责协议:
一是禁止订立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
二是任何形式的这种协议都在禁止之列,比如一度猖獗的“生死合同”以及其他种种形式的非法协议,都在禁止范围内;三是订立了这种协议的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即从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二、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三项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二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从业人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四、紧急处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前提条件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
五、事故后的获取救治与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既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也包括遭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有可能是本单位,也有可能是其他单位,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提出赔偿要求。

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服从
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双向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但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在落实,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制度的落实。人员因素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研究表明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90%以上是人为因素引起的,所以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素质,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自身不受到事故的伤害。
七、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主动报告义务,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其报告义务有两点要求: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悔之晚矣。二是接受事故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接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交通事故并不单是驾驶人因素所致,而是人为因素、环境因素以及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共同造成的。驾驶人会受到外部交通环境的影响。环境因素对驾驶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复杂影响,不仅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还会促使和加剧人为等其他因素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一、交通环境对驾驶安全的影响
(一)路面环境的影响
1.路面环境与驾驶安全
路面环境是一种以路面为中心的物的环境,如道路构造,道路宽窄、路面质量(是水泥铺装还是柏油铺装)、车行道和人行道路是否分离、道路中心是否有分离带、道路平曲线和纵曲线特征以及路侧是否有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等。这种交通环境之所以称为物的环境,是因为对驾驶人来说是用一种结构物来规定限制驾驶人的驾驶行动。比如作为快慢车道分离的水泥墩,人们用这种结构来规定或限制驾驶人的驾驶行动。

道路交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在整个系统中,人是整个系统的中枢,是唯一的自主变量,是主动和有意识的;路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是不可控的客观参量;路线决定了人的信息来源和车的行驶状态;车是完成运输功能的工具,是唯一的可控变量,可以通过人的控制来改变其状态。驾驶人从道路环境中获取信息,这种信息综合到驾驶人的大脑中,经判断形成动作指令,指令通过驾驶行为,使汽车在道路上产生相应的运动,运动后汽车的运行状态和道路环境的变化又作为新的信息反馈给驾驶人,如此循环往复,完成整个驾驶过程。
2.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环境因素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环境因素中,主要包括路面、横断面、视距、道路线形、交叉口特点等。路面状况与交通事故密切相关,为满足车辆安全运行的要求,从路面结构的力学特性以及设计方法的相似性出发,路面应该具有以下性能:强度和刚度性能、稳定性能、表面平整性能。

(1)路面强度是指路面整体对变形磨损和压碎的抵抗力,路面强度越高,耐久性越好,越能保证行车安全。即路面抵抗变形、磨损和压碎的能力越优,其使用耐久性好,越能保证行车安全及行车舒适。
(2)刚度性功能是指水泥混凝土路面,它具有较大的刚性与抗弯能力,是能直接承受分布荷载到路基的路面结构,承载能力取决于路面本身的结构,其内在质量对交通安全会有很大影响。
(3)路面稳定性是指路面强度不随气候、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能力。
(4)平整度是路表面相对于真正平面的竖向偏差,它是道路路基质量和路面质量的直接反映,平整度差的道路会加剧车辆磨损、增大燃油消耗、影响行车舒适性、降低行车速度、影响行车安全。汽车在有凹槽、凸起的道路上行驶,容易损坏轮胎和钢板,造成驾驶人和乘客心理紧张,也容易引发行车安全事故。
二、交通路况的影响
交通路况的影响包括交通流量、车流速度以及交通组成等。
(一)交通流量、车流速度与交通安全的关系

交通流量是指汽车在道路上连续行驶形成的车流,广义上还包括其他车辆的车流和人流在某段时间内,在不受横向交叉影响的路段上,交通流呈连续流状态;在遇到路口信号灯管制时,呈断续流状态。交通流量主要用以下三个参数描述:
1.交通流量,又称交通量,表示交通流在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指定断面的车辆数量。
2.交通流速度,简称流速,表示交通流流动的快慢。
3.交通流密度,表示交通流的疏密程度,即道路单位长度上含有车辆的数量。
从驾驶人的角度而言,交通畅通,驾驶人心态良好情绪稳定;而拥堵更容易让驾驶人的情绪变得急躁而不稳定,这样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交通组成与交通安全
1.混合式交通概述
我国道路交通组成比较复杂,除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一些城市市区主干道较好地实行了人车分离、机非分离外,其余绝大多数道路上的交通流均呈现混合交通的特点。混合交通是指车辆与行人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道路上混合通行的交通状态,另外,性能悬殊较大的机动车在同一道路上混合通行的交通状态也属于混合交通。
混合式交通对出行效率和安全带来极大的影响。相关资料表明,在混合交通环境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为事故量的55%左右。混合交通也是导致死亡事故的重要根源。

2.混合式交通对交通安全的主要影响
冲突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频繁的冲突不仅影响车辆的行驶速度,造成频繁减速和停车,同时还加剧驾驶人的神经紧张和疲劳程度,严重的冲突和事故更会直接威胁到出行者的人身安全。混合交通的存在导致交通冲突大量增加,由于不同交通方式的运行速度差大,行人非机动车路径的不规则性等直接加大了冲突概率。
一方面,在机非混行的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有限的空间中同向行驶,由于二者的运行速度、动力性能、稳定性差异大,导致了冲突的形成;另一方面,当机动车在路边停车占用非机动车行驶路径,非机动车流向机动车流“挤压”增大了机非冲突的概率。相比机非冲突,人机冲突更严重,行人过街路径垂直于机动车流,导致“截断”车流的结果,即使在有人行横道和信号灯控制路段,如果有行人违规穿行车道,也会影响到行人和驾驶人的安全。
在交叉路口,混合车流对交通安全影响更大。若加入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影响,冲突点数将增加得更快。不仅如此,冲突点的密度比起其数量更加值得重视,在无信号灯或只有简单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可能产生三向或更多向的车流死锁由此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比一般的冲突后果更加严重。
三、特殊天气的影响
不良的气候条件可能降低轮胎与路面的摩擦力,影响驾驶人视距,增加驾驶人紧张感降低交通安全性。不良天气主要指雨天、雾天、冰雪天等。在这些不利气候条件下,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一)大雾天气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大雾天气的影响

(1)降低能见度。由于雾是由大量悬浮在空气中小水滴组成的,这些聚集的小水滴会阻挡驾驶人的视线,对光线具有散射和吸收作用,使得能见度降低,在这种条件下行车,驾驶人看不清前方的车辆和周围的情况,对车速和车距判断失误,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识别产生困难,很容易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
(2)造成驾驶人心理紧张。驾驶人进入有雾的路段,一般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精神会高度集中。
(3)降低路面附着系数。由于雾中的水滴与空气的积灰、尘土混合,会在路面形成一层水膜,导致轮胎与路面的附着系数降低。
2.大雾引发的交通事故的特点

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驾驶人很难感知大雾的严重程度。由于地理气候条件的差异,不同路段大雾的能见度不同,驾驶人很难根据各路段不同的能见距离及时调整车速和车间距在大雾情况下,可视距离会远远小于绝对安全距离,一旦发生追尾相撞,容易引发多次追尾和二次事故。
(二)雨天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雨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首先是能见度降低。在小雨状态时对道路能见度的影响较小,而在大雨状态时其对能见度的影响较为明显,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天空降下的雨水和后方的车而导致飞溅起来的水花,附在风窗玻璃上,驾驶人只能看清雨刷扫过的那部分,同时湿气在风窗玻璃上蒙上薄雾而使得前后窗模糊不清,这些情况直接影响到驾驶人无法正确判断前方车辆行车趋势和障碍物之间的距离而导致交通事故。由于雨雾思维产生会使驾驶人对周围的路况信息产生模糊的认识,同时也会对附近路段的交通标志的识别产生影响。
雨天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是由于路滑,不好控制速度,归根结底就是路面抗滑系数降低。根据事故现场调查发现,雨后,交通事故的数量明显增加,一方面是因为路滑,另一方面是因为驾驶人没有改变驾驶习惯。
2.雨天引发交通事故的类型
(1)撞击路侧安全设施或行人。雨天环境下,驾驶人的视野受到刮水器运动范围的限制,前风窗玻璃和侧后视镜附着雨水影响驾驶人清晰观察路侧环境.使其不能及时发现障碍物而引发碰撞事故。在交叉口,车辆左转时,驾驶人容易忽略前照灯照射范围外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也可能诱发事故。
(2)追尾事故。雨天时,因路面潮湿,与干燥的路面相比制动距离更长,因此尾随前车的后车若以同晴天一样的跟车距离,遇到意外突然停车时,容易发生追尾事故。
(3)正面碰撞。由于车轮和路面的摩擦系数降低,车辆轮胎的横向摩擦力减小,在弯道处,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导致车辆产生滑移与对向车道上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
(三)冰雪天气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冰雪天气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积雪和低温易导致车辆零件冰冻,引发故障使车辆控制难度增大;积雪和冰冻严重危害桥梁等结构物,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冰雪降低公路的通行能力,当冰雪达到一定的厚度时,可阻碍车辆通行,严重时甚至发生雪崩、雪阻,使交通完全中断,飘雪导致能见度降低,最后雪花会覆盖交通标志,使交通标志失去作用。
影响驾驶人的视线,冰雪天气下行车时,驾驶人视线会受到雪花的影响,导致可视距离降低,雪后返睛,阳光反射强烈,驾驶人的视力下降,在长时间强光反射刺激下,容易造成驾驶人双目疼痛、流泪和视力模糊。

驾驶习惯就是指驾驶员一定时间内驾驶车辆逐渐养成的自动化的行为方式,习惯不仅仅是自动化了的驾驶动作、操作程序和驾驶行为,也包括了思维方式、行为倾向,所以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及遵章守法的行车思维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关键。相反,不良的驾驶习惯会给驾驶员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特别是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职业驾驶员,不良驾驶习惯带来的安全隐患尤为突出,造成了不少本可避免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酒后驾驶
事故案例:货车司机酒后未按规定倒车,致人死亡
2022年04月15日07时51分许,花某酒后驾驶桂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北海市银海区平阳公路某学校路段实施倒车过程中,与沿平阳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民警现场勘查时对货车驾驶员花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花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59mg/100ml,存在酒驾嫌疑,随即民警将花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过鉴定机构检测,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经调查做出事故认定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倒车,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些驾驶员自认为酒量大、车技高超、经验丰富,并有侥幸心理,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车辆,以致险象环生,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酒精对驾驶员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存在视觉障碍。饮酒后驾驶员的视野会变窄,视觉受到影响,色彩感觉功能降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看到周围环境中的很小一部分。
(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酒驾悲剧员的反应会迟钝1~2秒。高速行驶的车辆在1秒内会驶出很长一段距离,酒驾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触觉能力降低。因酒精具有麻醉作用,驾驶员饮酒后,手与脚的触觉与控制能力都会降低,身体平衡感减弱,往往无法正常操作加速踏板、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四)思考、判断能力降低。驾驶员饮酒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与空间。
(五)理性及自制力下降。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员会过度兴奋,情绪变得不稳定过高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盲目自大,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屑一顾。
(六)嗜睡。饮酒后由于酒精作用,80%的人会困倦、嗜睡,表现为一开车就犯困想睡觉,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考虑到酒精对行车安全的危害,驾驶员应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二、分神驾驶
事故案例:泥头车司机开车玩手机,撞上自行车,致人死亡
分神驾驶是指驾驶员的注意力从主要的驾驶任务中自发或无意识地偏离,与酒精、疲劳或药物作用等情况无关的,面是将注意力关注于一些与驾驶任务无关的客体、事件或个人身上。
(一)分神驾驶对驾驶员的影响:
1.视觉干扰
驾驶员视线关注的是与驾驶任务无关的事物,忽视了对路面交通环境的观察,失去了提前发现危险的先机。
2.听觉干扰
收听音乐、收音机、打开手机免提通话等都会使驾驶员的听觉转移。
3.物理干扰
一些细微小动作例如抽烟、操作手机、低头整理驾驶室内的杂物都会影响驾驶员及时操作方向盘、踩刹车等正常的驾驶操作。
4.思维干扰
所谓的防御性驾驶就是对路面发现存在的风险事物,提前准备事故防控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然而如果驾驶员想的是一些与驾驶无关的事,就意味着失去了决策前的思考能力。
(二)常见分神驾驶行为
分神驾驶行为是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的行为:
1.接打手机或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收听音乐、观看视频、收发信息、玩游戏、控作电子屏幕等行为;
2.行车时点烟、抽烟;
3.调节、调整车辆的控制面板或导航;
4.进食、喝水;
5.与同乘人员谈话、聊天;
6.精神不集中、想入非非;
7.观察道路上的广告或注意力集中在查找指定的地点(例如加油站、洗手间、便利店等);
8.放置、移动驾驶室内的物品。
(三)分神驾驶的危害
(1)感知能力减慢。分心驾驶会导致驾驶人在接收重要交通信息时,发生延迟甚至完全收不到交通信息。
(2)决策延误。分心驾驶会导致驾驶人采取正常行动延迟,或者由于慌乱采用了错误的转向、油门以及刹车操作。
例如你在驾驶的过程中看一眼手机最少需要3秒,假如以60km/h的时速开车,那么3秒钟就会盲开出约50米,极易诱发交通事故。正常情况下,以60km/h的时速开车,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刹车时,刹车的距离至少是20米;如果边开车边看手机,刹车距离会更大,后果将不堪设想。
实验表明,开车时打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状态下的2.8倍,开车时看手机、发短信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状态的23倍。


一、播放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片《血泪归途(上集)》
二、播放安全带系列专题教育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