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行车安全教育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季的到来预示我们要提前做好全年的工作安排与计划,这是千百年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它强调了春天在一年四季中所占的重要位置。2023年的春季始于2月4日的立春,终于5月5日的立夏,我国也将春季称作“万物复苏”的季节。我国属季风气候区,春季是冬夏季风交替转换时期,冷空气和暖湿气流此消彼长,互不相让。南方地区,春天里隔三岔五便有一股冷空气侵入,与西南暖湿气流交汇,形成阴雨天气。春季,在我国南方许多地方是多雨的季节,而在我国北方多数会少雨干旱。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春季时晴时雨,天气多变,雨雾天气、路面湿滑触发了路面能见度低、车辆行驶稳定性下降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负面因素。同时,春天天气转暖,使驾驶员容易产生慵倦、懒散的感觉,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春困”。我们要正确认识春季潜在的风险,提高防范意识,携一份谨慎上路,带一份小心开车,落实做好春季安全工作。

一、通报近期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1

2023年2月8日凌晨5时32分,在G92杭甬高速往杭州方向余姚服务区进口匝道处,一辆厢式小货车进入高速服务区匝道后直接撞上停在匝道左侧的半挂货车。从监控中可以看到,事发时一辆半挂货车停在匝道左侧,后方行驶来的小货车迎头撞上,经过初步了解,前方半挂货车违停在匝道内,后车小货车司机连续长时间驾驶导致精神疲劳,未发现前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案例2
2023年1月15日晚上20时许,在大广高速河南信阳段,肖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时追尾碰撞两辆小车。

交警到场处置时,闻到肖某身上有浓烈酒气,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高达308mg/100ml,后经血检,结果为337.7mg/100ml,严重超过醉驾标准。
经讯问得知,肖某于14日晚在江西南昌县和同车另一驾驶人在车上吃火锅,一直吃到当晚23时,两人各喝了一瓶一斤装二锅头。15日一早,肖某驾车出发,行至事发路段时,因酒后反应迟钝先后撞上前方两辆小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最终,交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车总计11万的损失由肖某全部承担,保险不予理赔。同时,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事故案例3

2023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一辆货车从武深高速上江杉高速互通桥上掉落。现场视频显示,一大型货车侧翻在一高速桥下,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现场进行救援。据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证实,事故车辆为一冷链运输货车,事发时车上有两人,无人伤亡。
事故案例4
2023年1月10日11时09分许,在甬莞高速乐清出口处,一辆白色商务车突然减速,随后直接从第一车道实线变道至第三车道,后方正常行驶的重型货车避让不及,撞上了连续变道的商务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商务车上一人受伤。商务车驾驶员林某交代,自己从金华前往乐清,在经过出口时才看到前方标志显示乐清方向,于是赶紧刹车、变道,结果与大货车发生了碰撞。

高速交警对林某连续变道的危险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罚,林某也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5
2023年1月4日15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福旺镇坡心村委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摩托车碰撞事故,有人受伤,请求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路旁有一辆损坏的摩托车,地面上还有车辆损坏的零碎部件及血迹,摩托车驾驶人因受伤已送医院救治。民警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勘查取证。

根据周边卡口以及居民视频监控显示,当天14时50分左右,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07省道由福旺往寨圩方向行驶,行至福旺镇坡心村委路段超越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车尾刮碰到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林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刮碰后直接造成头部受伤。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摩托车驾驶人林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55mg/100ml,涉嫌醉驾。
事故发生后,由于噪音大,加上摩托车处于货车盲区位置,货车司机竟没有发现刮碰行为,直接驶离了事故现场。目前,大货车驾驶人已到案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事故案例6
2023年2月4日17时许,许广高速湖南省境内望城收费站附近发生多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起火。现场视频显示,有多辆大货车和小车挤在一起,现场有明火燃烧,冒出大量浓烟。初步调查显示,前后约10分钟内共发生5起交通事故,1起事故造成7人死亡、涉及车辆7台;3起事故各造成3人死亡,分别涉及车辆11台、10台、9台;另1起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涉及车辆12台。事故另造成66人受伤,伤者已及时送医院全力治疗,其中8人伤势较重,生命体征暂时平稳。
事故案例7
2023年2月13日6时50分许,一辆赣F73201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270D挂车,行至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重庆往泸州方向路段处(四川合江县境内),穿越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6人死亡,货车副驾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交通、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联动当地政府积极开展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等工作。
经初步调查,该车2月12日5时许运送韵达快递货物从广东揭阳埔田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经广西、湖南、贵州、重庆前往四川自贡,涉嫌疲劳驾驶,肇事驾驶人已被警方控制。

二、典型违规行为
违法案例1
2023年1月6日8点左右,是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公安交警巡逻至兴义大道时,发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载满了货物,民警见状立即将其拦停进行检查。

经检查,该车载满了钢管,严重超出车身长度及高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现场,民警对驾驶员董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其讲解了货车超高超长的危害性,要求驾驶人立即做出整改。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董某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违法案例2
2023年1月7日13时57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内不仅拉着货,还拉载了7名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乘客。

该货车核载3人,实载9人(驾驶室2人,货箱内7人)。

违法案例3
2022年12月8日16时许,湖南省祁阳市交警在祁阳市工业园区道路执勤时,发现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有超载行为,民警立即拦停车辆。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李某满口酒气,便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事后送医院抽血检测,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25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

随后,民警在对李某驾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查时,发现该车准载4.9吨,实载12.8吨,超载超过了10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祁阳交警对李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李某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区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侵权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我们,必须熟悉掌握《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一、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三)承运人合同运输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四)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

(一)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二)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四)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五)托运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提货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七)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八)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十)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运费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承运人留置权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货物的提存

《民法典》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三、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单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四)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运输活动中,遵章守法是每一位从事道路运输工作职业驾驶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遵章守法就是要求各位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路面的通行秩序,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定义
交通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所属部委颁布的交通管理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布的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通知、通告和条例的行为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称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的危害性。
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二)行为的违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
(四)行为应受处罚性。
交通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处罚的类型只能是行政处罚。
三、交通违法行为分类
(一)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
(二)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三)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按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四、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公安部为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一)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7.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9.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9.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0.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2.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3.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5.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9.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记分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满分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后,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四)记分减免(学法减分)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道路运输车辆在路面上行驶的过程中,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如转向失控、制动失效、爆胎等,如果操作不当,往往导致车毁人亡。在行车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时,驾驶人如果处置得当,可以减轻或避免事故的危害;反之,可能会加大事故的损失。为了防止避险不当加重事故的后果,在处理危险情况时,驾驶人应遵循以下应急处置的原则,迅速判断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尽力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将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先人后物、救人为主、减免损失”原则,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人员伤亡风险,切实把保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作为最高准则,最大限度消除威胁人身安全的各类因素,减少事故损失。
在遇紧急情况危及人员生命时,驾驶人要有牺牲自己、保护他人安全的奉献精神。在关键时刻和危急关头,要果断地把方便和安全让给乘客,把困难和危险留给自己,方能显示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风范。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组织乘客迅速脱离危险区域,帮助乘客自救、互救,绝不能放弃乘客生命而不顾自行离开。
二、沉着冷静,准确判断
险情的出现一般都比较突然,此时,驾驶人保持清醒的头脑、良好的心态,进而冷静分析和迅速判断,是正确应对突发险情的先决条件。
当险情发生时,驾驶人应保持“心态冷静、头脑清醒、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判断,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克服“惊慌失措、犹豫不决”等不利心态,避免错失处置时机;同时稳定乘客情绪,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保障乘客安全。
三、及时减速,规避风险
紧急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瞬间的,时间非常短暂。当遇突发险情,特别是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避免和减轻交通事故的危害和损失,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减速直至停车。按照“先制动、后转向”“让速不让道”的原则,迅速降低车速,有效控制行驶方向,尽力控制安全风险,尽可能使车辆在碰撞前处于停车或低速行进状态,同时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及时传递危险信号。
四、避重就轻,减少损失
事故发生不可避免时,对现场情况进行快速判断,按照“损物保人”的原则,采用危害较小或损失较轻的处置方案,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在危急情况下,驾驶人应操控车辆尽可能向远离人员的一方避让,或向情况简单、人员较少的一侧避让,尽量避开损失较重或较大的一方,宁可货物、车辆遭受损失,也要减少人员伤亡。即使车辆无法避让而与障碍物发生了碰撞,也要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员免受伤害。


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八大交通危险行为》

突发事件1
2023年2月5日11时38分,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北纬23.27度,东经112.95度)发生3.2级地震,震源深度8千米。震中当地震感强烈,广州、东莞部分地区有感,震中距离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7公里,佛山市三水区城区14公里,佛山市城区32公里,广州市35公里。


突发事件2
北京时间2023年2月6日9时17分,当地时间2月6日4时17分,在土耳其发生7.8级地震,震源深度20千米,震中位于北纬37.15度,东经36.95度。震中300公里范围内有33座大中城市,最近为加济安泰普,距震中约40公里。地震已经造成至少76人死亡,440人受伤。2月6日消息,美国地质调查局称,土耳其中部发生强烈余震,第一次地震发生约11分钟后,该地区又发生了一次6.7级地震,震源深度为9.9公里。2月7日15时11分,在土耳其(北纬38.10度,东经38.60度)发生5.2级地震,震源深度20千米。2月8日19时11分(当地时间2月8日14时11分),在土耳其发生5.1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震中位于北纬37.95度,东经37.60度。

当地时间2023年2月11日,据央视新闻报道,土耳其南部靠近叙利亚边境地区本月2月6日发生强烈地震,截至当地时间10日晚间,地震已造成土耳其及叙利亚两国超2.3万人死亡。据土耳其卫生部长科贾10日表示,地震已造成土耳其20213人遇难,80052人受伤。叙利亚卫生部10日表示,在叙政府控制区已有1387人遇难,2326人受伤。在反政府武装控制地区,据当地救援队10日表示,地震导致超2037人遇难,超2950人受伤,遇难和受伤人数或将进一步上升。
突发事件3
2023年2月11日10时41分在河源市源城区(北纬23.76度,东经114.64度)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1公里。震中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附近,距离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人民政府3公里、河源市城区6公里、广州市157公里。地震发生时,河源市区震感强烈,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惠州、东莞等多地均有震感。
地震是自然灾害的一种形式,属于突发事故的范畴。近日国内国外都有发生地震的自然灾害事件,地震的破坏力惊人,大家有目共睹,我们要加强自身对地震避险知识的学习,提升个人的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降低自然灾害事件对我们所造成的伤害。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处置操作规范

(一)行车过程中突遇地震时,驾驶员要握稳方向盘,立即寻找开阔地点停车,避免驶入桥梁、隧道、堤坝等设施及远离高大的建筑物,同时提醒车内人员加强自身防护,并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
(二)地震过后,应保持低速行驶,观察道路损坏情况,保障行车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