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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顾客就餐时被烫伤,谁应负责?

【以案释法】顾客就餐时被烫伤,谁应负责? 升晖企业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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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到餐厅就餐

倒开水饮用时

餐厅提供的热水壶手柄突然断裂

顾客被烫伤

餐厅除了要赔偿医药费

还需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小芳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在周末空闲时间约了几位好友在餐馆聚餐。就餐期间,服务员将装了热水的水壶放在小芳面前,小芳拿起热水壶时,壶柄突然断裂,被热水烫伤了右手及右大腿。前往医院就诊后,医生诊断确定其“右手及右大腿Ⅱ度烧伤”。


     经双方协商,餐馆就此次烫伤事故赔偿了小芳就诊的医药费。在后续的沟通中,小芳坚持要求餐馆承担其因伤势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但餐馆认为其已承担相关责任并支付烫伤所需医疗费,无须另行赔偿,双方对此赔付事项未能协商一致。


     那么,针对上述情况,
餐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需承担,赔偿的具体范畴又应当如何界定呢?让我们来看看法仔怎么说。

法仔看“法”

(一)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作为经营者,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的用具不应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餐馆提供的装有开水的水壶壶柄断裂导致小芳被烫伤,过错在餐馆。在这一过程中,小芳为正常使用水壶,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其对于事故发生及所受损害并无过错。故对于小芳身体遭受损害的结果,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涉及哪些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餐馆应当赔偿医疗费。
另外,根据小芳的受伤程度和治疗期限,若其因伤无法工作,餐馆还应赔偿一定的误工费及其他因伤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小芳需要住院治疗,还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温馨提示

餐馆经营者要严格加强对餐具、设备的全面检查以及服务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及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顾客安全。同时,顾客自身也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未知风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餐环境。

来源:广东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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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晖企业是一家专业可靠的商业服务代理机构,获得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018年至2020年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3年公示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拥有专业高效的团队,竭诚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工商财税、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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