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都区公安分局: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人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在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使用“四件套”,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等。同时应做好对家属及亲友的教育劝导,倡导身边的人合法养犬,文明养犬。
(花都区养犬整治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热线:19926077110)
常见的养犬不文明行为及相应处罚
饲养危险犬只
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公安机关可对单位并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要求登记、续期
应登记但未申请养犬登记的,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不文明养犬
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没有使用犬绳牵领犬只;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没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没有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携带犬只进入以上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