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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秘关注要点
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最新信息披露要求:
1、强化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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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鼓励自愿披露,但不得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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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监事也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将“同业竞争”纳入日常信披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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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有所增加 -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亦同时加强
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及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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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 -
及时、公平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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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证券法》 -
《刑法》第6、7修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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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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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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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
各板块信息披露备忘录、行业披露指引、直通业务指引、特别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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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部对上市公司进行发行审核 -
会计师、律师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 -
证监会上市部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同时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监管 -
证监会稽查局对地方证监局进行稽查指导,地方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巡检稽查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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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规则有明确规定的 -
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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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标准 -
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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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披露内容 -
自愿性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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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 -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网站 -
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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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
临时报告 -
注意: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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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
上市公告书 -
配股、增发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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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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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性质——股东信息、公司重大信息 -
交易性质——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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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9.2、9.3) -
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10.2.3、10.2.4) -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上市规则》1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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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再融资、分红派息、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股权激励等 -
重大事件:被申请破产、被立案稽查、主业停顿等 -
重大风险:重大亏损、大额资产减值、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职等 -
其他:权益变动、承诺履行、股价异动、传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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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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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信息披露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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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客观完整进行信息披露 -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 -
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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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增减持股票 -
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
相关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
发生重大事项特别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未及时公告 -
回答投资者问询时“蹭热点” -
未遵守相关事规定 -
重大事项受疫情影响的进展情况(工程、协议、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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