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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潘日忠通过控制71个证券账户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这4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共计罚没4.46亿元。


那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当出现异常波动的时候,应该怎么做?
异常波动
/判断标准/
涨跌幅
股票类型 |
涨跌幅偏离值 对应分类指数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
深主板 |
深证A指 |
±20% |
深B股 |
深证B指 |
|
深ST和*ST |
对应板块的分类指数 |
±12% |
创业板 |
创业板综合 |
±30% |
沪主板 |
上证A指 |
±20% |
沪B股 |
上证B指 |
|
沪ST和*ST |
对应板块的分类指数 |
±15% |
科创板 |
科创50 |
±30% |
北交所 |
—— |
±40% |
北交所指数发布前,基准指数由北交所向市场公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异常波动指标连续计算。
换手率
股票类型 |
换手率异常标准 |
深主板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
深B股 |
|
深ST和*ST |
|
创业板 |
—— |
沪主板 |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
沪B股 |
|
沪ST和*ST |
|
科创板 |
—— |
/严重异常波动/
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只有创业板和科创板有相关规定,而对于沪主板、深主板和北交所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板块 |
严重异常波动的规定 |
创业板 |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沪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科创板 |
计算规则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重新计算的规定/
板块 |
相关规定 |
深主板 |
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
创业板 |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
沪主板 |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
科创板 |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
北交所 |
异常波动指标自北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
/不纳入计算的规定/
板块 |
相关规定 |
深主板 |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④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 |
沪主板 |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 |
北交所 |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
披露要求
/何时披露/
异常波动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发生当天就进行提交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严重异常波动
板块 |
严重异常波动规定 |
创业板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
科创板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
/公告内容/
板块 |
应提交的文件 |
公告内容 |
深主板 |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创业板 |
可参考深主板要求 | |
沪主板 |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科创板 |
可参考沪主板要求 |
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
北交所 |
—— |
上市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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