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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独踩“多个坑”,IPO被否,股权激励被重点关注!

【审核关注】独踩“多个坑”,IPO被否,股权激励被重点关注! 华扬资本
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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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股权是企业的生命线,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自然是重大事情。股权激励实施要有利于企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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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企业的生命线,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自然是重大事情。股权激励实施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实际激励有效果。拟上市企业有IPO计划的,还要注意严格资本合规,小编在翻阅IPO申报问询企业资料时,发现某企业股权激励被重点问询,涉及了超8个典型的股权激励合规问题,企业独踩“多个坑”,问询解释和披露较为消耗精力,同时由于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没有注意到合规问题,最终被否,是典型案例。下面小编将结合对应关注重点进行解析,也欢迎大家联系我们进行探讨。


该公司是具有“云—网—边—端”整体解决方案的通信网安全领军企业,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领域,主营业务是向电信运营商、安全主管部门等政企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和通信网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及服务,小编将带大家逐一了解该公司在IPO进程中股权激励被问询的细节。




1、一致行动协议与股权稳定


问询情况:金某持有发行人 23.6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某平等 19 人持有公司 14.69%的股份,并与金某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董事阮某立与金某系夫妻关系。2011 年起,启某星辰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及原因,宋某平等 19 人的基本情况,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4)发行人、金某等股东与启某星辰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比如重大事项否决权、董事提名/任命权等),启某星辰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影响;(5)公司仅将金某一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及阮某立是否属于共同控制人;(6)上述股东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公司控制权结构是否稳定。


解析重点:企业上市要求企业股权稳定且股权清晰,因此,时常关注企业股权重大变动与突击入股、实控人认定、代持情况等系列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来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相当于在股东会外设了一个 “小股东会”,对外形成一个一致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见表示。比如创始股东之间,或者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巩固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拟上市企业在实控人不明显的情况下,依靠一致行动协议形成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引起问询,主要是考虑股权稳定的问题。



2、股权代持问题


问询情况: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股权代持,包括实际控制人金某委托及受托代持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该等股权代持的背景情况,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等;(2)结合相关股东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代持协议签署时间、具体内容等,说明该等股权代持是否真实;(3)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红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金某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解析重点:该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股权代持问题被三轮持续问询,由代持还原而衍生的股份支付认定问题,也直接成为了企业IPO的“拦路石”。股份代持有较高的“灵活操作”空间,这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原因之一。股份代持容易藏匿利益输送及其他不合规的情形。


被代持者,也常称为隐名股东,个别当事人借隐名股东的规定影响股权流转的稳定性。而对应举证又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不排除在股权发生流转后,若股权出让方感到后悔而临时安排一个假冒的隐名股东,尝试利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显名股东擅自处分其名下股权的规定从而阻止股权的流转。



3、出资问题


公司存在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增加出资 700 万元情况......


问询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阮某立代金某出资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及评估情况,是否属于有权出资,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2)发行人减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法定程序;(3)如存在出资瑕疵,说明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整改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如存在出资瑕疵,请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解析重点:以上是某股东出资瑕疵的相关问询,在后续问询回复中,也逐一列举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详情。股权激励出资问题,若存在出资瑕疵,则可能涉及出资的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因此监管机构密切关注。


拟上市企业股改前必须出资到位,而且最好是现金方式出资到位。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考虑激励效果,我们认为出资的股权激励方法效果较好,交钱交心。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激励对象的出资能力,当激励对象没有任何出资能力时,股权激励方案就较难推行。



4、持股平台与闭环原则

问询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华某博雄、宝某元基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的要求,核查该等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具体职务、员工减持承诺、规范运行及备案情况、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并发表明确意见。


解析重点:该处问询的问题,主要是需要披露员工持股平台减持承诺与“闭环原则”是否一致,后面小编也会讲到随之问询了股东人数的相关问题,在此介绍一下“闭环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32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符合“闭环原则”的持股平台的适用条件:


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


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5、入股价格问题


问询情况:申报材料显示,谦某投资系联通某新的员工跟投平台。

请发行人说明谦某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背景情况,各合伙人在联通某新或中国联通担任的职务,入股价格及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解析重点:拟上市企业入股价格被问询,主要涉及的是价格的合理性,入股价格是需要参考公允价格的,具有合理性。针对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问题26中提到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


(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充分论证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合理性。针对公允价格难以确认的难题,监管虽频频就此提问,但监管态度也愈发明朗,其意在确保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因此,公允价值的确定只要是合理、合规的,就不会就影响IPO企业上市的步伐。


6、三类股东及股东200人问题


问询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行人股东穿透后的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解析重点: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这三种类型股东,考虑股权清晰的目的,监管机构对股东人数穿透核查时常关注,只要合规设立和报备,一般股东人数200人问题可以达到合适的处理。


据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等可以按照1名股东计算人数。


以上的特殊情形是需要“提前报备”和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的,拟上市企业在涉及相关问题要细心留意。


7、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问询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某所持有有限公司 3,335.92 万元出资额中有 1,896.14万元出资额系代替刘某永、宋某平、陈某光等 35 人持有.....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代持产生的具体原因;(2)以上解除代持过程中相关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估值方法,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3)将相关股权转让认定为代持解除是否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


解析重点:股份支付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拟上市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该企业IPO最终被否,主要一方面的原因就是股份支付处理不当,以下是监管机构给出的被否解释:


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都认定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三轮回复中,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时间久远,能够支持股份代持的证据不够充分,基于谨慎性考虑,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5970.52万元。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因此,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对股份支付的认定及计提方式和相关处理要严谨合规,多与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确定。


该企业问询问题还是涉及股权激励的具体方式等细节,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全面解析了。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合规涉及众多关键点,包含股份代持、定价合理性、股份支付处理、激励对象适格性等专业问题。为保证企业IPO顺利,建议拟上市企业涉及相关问题,联系我们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推进,切不可如同案例中的企业那样,踩过多的“坑”,从而影响上市进程。欢迎大家联系我们,积极互动!


    华扬资本成立16年来,我们以丰富的人力资源经验,独特的动态优化激励技术,严格资本市场合规,精湛处理股份支付、财税处理细节,成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品牌。迄今已累计培训企业客户超过万家,深度辅导服务企业超过700家,上市公司超过80家。在三十多个重点行业,积累了丰厚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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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深度赋能型的投资公司,专注提供两方面服务:IPO孵化、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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