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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知识点 || 代持风险有哪些?你都知道吗?

IPO知识点 || 代持风险有哪些?你都知道吗? 华扬资本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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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先,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主体不能成为股东,例如《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证券法
首先,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主体不能成为股东,例如《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证券法》等规定公务员、警察、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不能成为股东,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资在某些行业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也就是说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不能进入某些行业领域成为股东。

其次,公司法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规定以及对股东人数的上限有规定,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将股权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人的手中;还有可能是公司为了减少因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由部分管理人员代持股份,从而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还有可能是投资人想避人耳目、低调;股权代持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一种隐蔽形式,如行贿。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股权代持则可能主要是为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要求。

实际上,股权代持中的名义股东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股权代持和信托乍看上去有些相似,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股权不仅仅是财产权,其还有股东人格权的特征;股权代持直接涉及的是两方,即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而信托有可能涉及到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外,股权代持一般具有隐蔽性,而信托则不同;信托关系可以直接用信托法律来约束,而股权代持只能由民事法律的个别条款调整。

整体而言,股权代持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风险二: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风险三:名义股东也面临法律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显名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



华扬资本成立于2006年,是国内最早从事IPO咨询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之一,目前,已成功辅导近70家企业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IPO,是国内外多家知名券商、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多个地方金融办、上市办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近年来服务过的代表性案例包括:顺博合金(002996)、德恩精工(300780)、宏川智慧(002930)、华夏航空(002928)、维业股份(300621)、千禾味业(603027)等。华扬资本秉承将心注入和长期主义原则,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全周期的IPO咨询服务,包括:尽职调查与IPO整体规划、IPO专项服务等,助力企业资本价值持续提升,顺利实现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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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深度赋能型的投资公司,专注提供两方面服务:IPO孵化、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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