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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董事、董秘履历被疑造假!该公司IPO过会时虚拟股激励被问询

【专业视角】董事、董秘履历被疑造假!该公司IPO过会时虚拟股激励被问询 华扬资本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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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通达海IPO过会细节和公司介绍通达海IPO过会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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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海IPO过会细节和公司介绍


通达海IPO过会

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3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36 次审议会议于 2022 年 7 月1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审议结果:

(一)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通达海公司简介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专业从事司法信息系统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的高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公司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我们从数据中可以了解到,2019年到2021年通达海年度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447亿、3.367亿、4.502亿,而2019年现金分红978.42万元,2020年现金分红2877.7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由股东 13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7 名,非自然人股东 6 名,具体股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通达海IPO审核关注细节与被质疑


第一次问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建国,郑建国直接持有公司 41.55%的股份,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控制公司 11.4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2.96%的股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 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 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回复中表示:南京置益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除投资关系外不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回复了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的细节,披露了核查程序、方法,从第二轮问询细节看,相关情况已经解释清楚。


第三次问询:关于关联方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 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曾控制南京法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法域通”),并通过该企业参股深圳前海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诉箭”)、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箭网络”)、江苏速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速保”),2017 至 2020 年间,南京法域通将上述三家企业股份陆续以 0 元对价转让至自然人阮伟锋及其名下企业,2021 年 1 月南京法域通注销;

(2) 南京法域通曾持有深圳前海道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道和”)股份,于 2018 年将该企业股权以 0 元对价转让至自然人林培兴;

(3) 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主体控股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系由南京法域通及福建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诉箭”)共同参与设立,目前江苏诉服达存在 5 名自然人股东;

(4) 发行人存在向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李菲菲持股 80%、发行人持股 20%)采购司法辅助服务的情形;2019 年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之一。


请发行人:

(1) 说明南京法域通历史沿革;前海诉箭、诉箭网络、速速保的设立背景,目前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情况;阮伟锋基本情况,其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南京法域通持有上述企业股权的背景,将其持有的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至阮伟锋及其企业名下的原因,以 0 元为对价的公允性;阮伟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名下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南京法域通的注销原因......

(4) 说明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是否存在代持约定......

(6)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审核问答》相关内容,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若否,请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回复中充分披露了关联方的历史沿革,阐述了相关关系和对应注销原因,合理披露了关联方,充分核查,不存在对应代持约定情形。


第三次问询:关于虚拟股激励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时任股东郑建国、徐东惠、辛成海、史金松曾分别于 2011 年和2014 年期间授予汤军等十三名激励对象 132.50 万份虚拟股权,被激励对象享受股份分红权和增值权;

(2)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股东约定以 31.13 元/股权的价格回购上述虚拟股权,分别于 2017 年-2020 年四年共计支付 4,125.14 万元进行回购。其中 2017年 12 月和 2018 年 1 月采用取现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分别取现 1,143.89 万元和993.75 万元;

(3)原持有虚拟股权的十三名激励对象后出资至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

请发行人:

(1) 说明授予虚拟股权的背景、原因、被激励对象的主要情况,采用虚拟股权而非实际授予的原因,授予虚拟股权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否应当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影响控制权的稳定;.......

(4) 说明 2017 年 12 月和 2018 年 1 月采用取现而非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被激励对象获得大额现金后的用途、资金流向,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或变相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发行人股东取现支付虚拟股权回购款相关资金流向的核查过程、核查证据以及核查结论。
回复汇集:
单从IPO过会的结果来看,通达海合理说明运用虚拟股激励及详细情况,获得了监管机构的认可。
虚拟股激励的方式在IPO审核实践中并不多见。所谓虚拟股权的回购,本质上就是一个承诺的履行,一种内部约定的对于激励的履行而已。不存在外部工商登记等程序,股权回购也很考验诚信,一旦股东不愿意履行这个承诺,那这样的一个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处理情况,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另外就是虚拟股权的回购具有一定隐蔽性,虚拟股权没有工商登记,在授予和转让都不用缴纳个税,但是在法律上很容易形成争议,容易引起不好的影响,而采取现金回购便神不知鬼不觉,不披露这个事情都是没有问题的,这就让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通达海本次虚拟股权的回购达3850多万的现金。而对于这种虚拟股权进行回购,所产生的回购的费用是不用直接进入管理费用的,也不会影响当期损益,让IPO企业可能存在一些避免监管的现象,引起监管的注意,重点问询也是正常。

董事、董秘履历被质疑“造假”

招股书披露:


徐东惠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


1991.08-1993.03,任南京中医学院文献所资料员;


1993.03-1995.05,任江苏河海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河海电子”)出纳;


1995.05-至今,任职于通达海,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但据河海电子工商信息显示,河海电子成立于1994年6月1日,其成立时间比通达海招股书所说的徐东惠开始任河海电子出纳的时间晚了一年多。
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公司董秘上:
张思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

1993.07-2000.10,任大同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副经理;

2007.08-2009.12,任上海元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2010.01-2017.06,任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06-2018.12,任上海移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2019.02-至今,任职于通达海,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而据大同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和深圳营业部工商信息显示,大同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成立于1995年10月10日,大同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成立于1995年9月11日,其成立时间这比通达海招股书所说的张思必开始担任大同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副经理的时间晚了两年多。

因此,不少媒体对上述董事、财务负责人徐东惠以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思必的简历进行质疑,怀疑存在“造假”的情形。


拟上市股权激励激励模式选择关注重点

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要尽早进行,同时拟上市阶段企业选择实股激励模式也是存在很多设计空间,实股激励模式可具体设计成多种模式,如一次性注册+一次出资、一次性注册+分期出资、分期注册+分期出资、分期出资+最后一次性注册。
虚拟股本质上是将奖金包装成了股权的名义,无法产生资本价值,并会摊薄公司利润,考虑企业股权清晰及稳定,拟上市公司一般不建议选择
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2020年6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目前A股的全板块都开放了"带期权上市"的制度,且规定及要求基本一致。
如果采用期权模式,根据《创业板首发上市问答》第23条第(一)条第4款:“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上市前实施的期权需要全部授予到人,可以在上市后行权,但不得预留。
如果采用实股模式,则需在申报前完成确权,可以在公司上市成功后完成后续激励,但方案中对此进行明确,即不设置预留股权。同时,需要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评估在当前时点,实施实股的必要性。
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需要考虑较多的专业因素,既要找到专属自己的股权激励模式,又要注重激励效果,避免潜在带来资本合规的困扰。在遇到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疑问时,可联系我们进行沟通交流,也欢迎与我们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助力企业未来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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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俱乐部紧紧围绕如何推动企业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这一核心主题,以互助成长和价值共享为理念,以投行大咖,资深会计师、律师,优秀投资人,上市公司金牌董秘、财务总监、董事长等导师团为依托,通过知识研习、深度访学、讲座交流和资源对接等线上线下形式,助力俱乐部会员快速成长,资源共享,打造中国卓越的资本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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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资本
华扬资本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深度赋能型的投资公司,专注提供两方面服务:IPO孵化、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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