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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才发现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已被注销,债权人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救济,被告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揽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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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余某与锦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锦畅公司须返还余某投资款×××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余某发现锦畅公司在二审期间已被注销登记。锦畅公司的股东王某、章某在进行公司清算和注销公司时没有通知法院和余某。
法律分析
一、 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销是指一个公司出现解散、破产,或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等情形时,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被合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经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经注销后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被吸收的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并入了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公司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灭,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诉讼活动。
二、公司注销后的救济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应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时应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应进行破产清算。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公司注销情形,一般来说,没有对涉诉的债务进行清偿,相关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一方应当将注销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一方往往隐瞒公司被注销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后才知道公司注销事实。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再审,在再审程序中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起诉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阶段,公司被注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会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没有清偿的债务承诺清偿。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承诺书向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主张债权。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锦畅公司股东王某、章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及时将公司解散事宜通知债权人余某,违法将公司注销,导致余某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王某、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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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法脉小天使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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