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纯电动汽车的市场发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充电基础设施以供电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充电站和换电站,其中充电站采用充电的方式、换电站采用电池更换方式。充电基础设施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分散式充电桩按照使用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用充电桩(个人)、专用充电桩(单位)、公用充电桩(社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充电桩即指“分散式充电桩”。
因充电桩建设涉及的相关内容较多,将采取上下篇的方式向大家梳理广东省充电桩建设流程。本文为“上篇”,主要梳理广东省充电桩的建设依据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文件,以及充电桩建设的报批和设计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广东省充电桩建设的主要依据
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对充电桩的设计、选址、施工、验收等技术标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充电桩的建设提供有力的规范依据。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最新的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正式实施。2019年5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了《公共场所(户内/户外/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为充电桩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前述标准是目前广东省充电桩建设的主要依据。
此外,国家及广东省已就充电桩的建设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也是充电桩审批、报装、建设、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本文本文所参照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二、充电桩的报批阶段
(一)充电桩的用地审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增缴地价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6号文规定,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加油加气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增缴地价;其中,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配建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可根据发展情况及规划条件,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2.存量用地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粤府办[2016]23号规定,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充电桩的工程规划审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电桩无需办理工程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无需单独办理工程许可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相关方同意建设充电桩的证明
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公布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以及南方电网公司的报装要求,充电桩的报批需提供相关权利文件,以及产权人、物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1.权利证明文件
个人自用充电桩需提供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公用充电桩需提供产权人同意使用公用充电桩的证明。
2.物业出具的同意文件
无论是个人自用充电桩还是公用充电桩,现行实践中均要求提供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四)供电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实践中,进行充电桩报装时,还可能要求提供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图、停车位平面图、现场环境照片等。
三、充电桩的选址阶段
(一)充电桩需要有一定空间
充电桩的安装必须要有安装充电设施的空间及电动汽车操作空间,同时预留好变配电房、配电箱安装空间、计量装置安装空间及配电线路的安装空间、相关设备的土建安装条件。因此,已有的一些老的居民小区在客观上无法满足空间要求时,将无法进行充电桩的建设。
(二)充电桩不宜设在空气污染的地方
充电桩的选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多尘、水雾、有腐蚀性的气体可能会破环充电桩的绝缘体。
(三)充电桩不宜设在积水的地方
充电桩也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水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更不应设在临近浴室、厕所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应充分采取相应防护等级的措施。
如广东省雨水较多,龙舟水时期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广东省新出台DB44/T2157-2019标准就明确规定,在地下车库等地势低洼地方的落地式用电设备底部高度不应小于0.3m。
(四)充电桩也不宜设在有剧烈运动的地方
(五)充电桩不宜设在有潜在火灾危险的地方
充电桩的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物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如GB/T51313-2018与DBJ/T15-150-2018文件均规定,修车库内不应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因修车库在火灾危险性上按甲类厂房对待,无法满足充电桩的消防要求。此外,充电桩也不宜设在高温的场所。
(六)充电桩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出入
充电桩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同时也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也需要便于操作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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