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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正共涉及6个条文的修改,增加了对商标使用性的要求,并提高了侵害商标权的赔偿金额,本文将对《商标法》修改的条款进行解读。
——编者按
注册申请时增加商标使用性要求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公共通用名称,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等情形。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新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时,增加对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的要求,推进了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囤积注册等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2.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商标局就可以对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形进行审查,在申请阶段建立起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第一道防火墙”;
3.授权商标局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直接予以驳回。
增加恶意注册商标的驳回、异议、无效、处罚程序
新法除增加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外,还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无效、处罚程序,具体如下:
1.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发现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直接驳回申请;
2.在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该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可以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也可以由相关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4.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5.对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处罚。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1.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审查义务
新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新增,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对商标注册是否属于恶意注册进行审查,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属于恶意注册,不得接受委托。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属于恶意注册,仍然接受委托的,根据新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进行处罚。
2.增强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的监督
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亦不得恶意注册。本次修改将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代理服务商标纳入到第三十三条的商标异议、第四十四条的宣告无效、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提高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
1.提高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倍数
一般情况下,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旧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最多要求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三倍”赔偿,而新法将则将该标准提高到了“五倍”。
2.提高侵权费用难以确定时的赔偿上限
旧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新法将该标准提高到了“五百万元”。
新增人民法院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禁止销售的处置手段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责令销毁。
2.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销售
新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体现出国家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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