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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实务 |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三知法行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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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人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时,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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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丨编者按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规则与普通有限公司(注:本文指有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不同。就普通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债权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则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人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时,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一人公司股东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形


1.公司债务发生在一人公司期间。


如果公司债务发生在股东变更之前,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其均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债务发生在股东变更之后,则变更之前的股东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变更后的股东而言,其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变更后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务发生后,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前的股东,其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后,不再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后的股东不再因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债务发生在普通有限公司期间,普通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为一人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也不须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普通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后,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则其须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如果他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他须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及之前发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一人公司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较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要大得多。我们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1.尽可能避免成立一人公司。


尽可能成立普通有限公司,让另一股东持有少量股权,如1%;自己持有公司99%的股权,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2.一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公司的审计报告来判断一人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独立。因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人公司应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事实。


3.一人公司的账户尽可能不要和股东个人账户发生款项往来。


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关于往来款性质的说明或解释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采纳,反而成了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证据。为了避嫌,应尽可能地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款项往来。


4.不要以一个股东的名义去收购公司100%的股权。


如果以一个股东的名义去收购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将变成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受让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其应对收购公司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控制上述风险,一般不建议以一个股东的名义去收购公司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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