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出资人请求成为登记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二、律师解读
(一)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对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应进行适当限制。
(二)《九民纪要》对“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进行了扩张解释,将“默示同意”亦为显名条件。
(三)默示同意的举证责任应在实际出资人和其他股东之间合理分配。
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事实,应由实际出资人举证。
实际出资人还需证明其行使了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是否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其他股东承担。
三、律师建议
结语
《九民纪要》第28条将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扩张解释为包括“默示同意”,使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更加灵活、宽松,兼顾了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和维持原股东信赖关系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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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汪佳卉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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