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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权?并不是你说了算

合同解释权?并不是你说了算 三知法行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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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约定“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xx方”,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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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笔者在审核客户发过来的合同时,合同中经常出现这么一句话,“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xx方”。是不是有了这一句话,一方就真的可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了算”呢? 


一、什么是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

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对合同的解释出现争议时,由一方行使解释权的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表述一般为:“xx方对本合同拥有最终解释权”,“合同各方对合同理解出现争议时,由xx方作出的解释为准”,或“本合同由xx方负责解释”等等。最终解释权条款常见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例如:银行与用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除格式合同外,实务中也大量存在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争取更多的话语权,要求在合同中加上已方拥有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情形。


二、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条款是否

有效?

有观点认为,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合法有效。还有观点认为,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则有效。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和参照交易习惯或惯例原则。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定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


(一)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不仅无效,还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设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将受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大家没有多大争议。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排除了另一方的合同权利,相关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不仅无效,还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除此之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将受行政处罚。
例如:衡阳昊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营销部的置业计划书上的备注栏记载:“所有数据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衡阳市工商局蒸湘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蒸工商商处字[2018]6号),对衡阳昊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亦无效,对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力。出现合同理解争议时,按照法定规则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法院对合同约定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有效不作评判,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例如:广州中院审理的兆丰恒业与华夏龙信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7)粤01民终10946号),兆丰恒业对原审法院判决其向华夏龙信支付佣金及利息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华夏龙信主张的点差计算方式有误,并解释点差为买卖差价,客户亏损兆丰恒业盈利时才会形成点差,若兆丰恒业亏损则无法产生点差。《业务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兆丰恒业享有合同解释权。兆丰恒业亏损无需支付佣金。广州中院认为:兆丰恒业辩称其行使合同解释权,认为其在亏损情形下无需支付佣金,与《业务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佣金支付方式、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约定的兆丰恒业公司有权拒付佣金的情形不符,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维持原审判决。
上述案例中,尽管法院没有对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有效进行评判,但没有采纳兆丰恒业基于最终解释权条款作出“亏损时不应支付佣金”的理解的上诉意见,实际上否定了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
如上所述,当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发生让一方当事人一语定乾坤的效果,法官仍会依据法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所以,在合同中没有必要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


end


本文作者


 

汪佳卉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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