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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视角|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视角|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三知法行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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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通过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规避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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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期限利益,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不负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公司债务产生后,某些公司通过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规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九民纪要》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应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一、《九民纪要》关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纪要第(2)项的规定,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可导致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九民纪要》颁布前的司法实践





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公司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经常发生。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到期,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出资期限延长;一种情形是章程规定的原先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公司股东决议将出资期限延长。
对于第一情形,比较容易判断,公司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其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相关行为无效。股东应按原先的出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以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例如杭州中院审理的鲍宇成与华居装璜部、联球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2019)浙01民终6000号)即持上述观点。
对于第二种情形,法院一般会对公司恶意延长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行为持否定评价,但并不支持认缴的注册资本突破公司章程原先确定的出资期限而加速到期,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恢复至原先的出资期限。例如: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的旭科公司与中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486号)认为,中山公司原先确定的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尽管中山公司将出资时间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但原先确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旭科公司请求中山公司的股东魏存良、刘迎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中山电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佛山顺德法院虽然未支持债权人的上述请求,但同时认为公司随意修改章程延长认缴资本年限,显然加重债权人对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究补充赔偿责任的时间成本,公司延长出资期限对公司的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如果因中山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使案涉债权未获清偿,旭科公司可通过申请中山公司破产清算等方式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或按照初始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时间期限依法主张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三、律师评析






(一)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


《九民纪要》第6条第(2)项的规定,对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这一行为的裁判思路有一锤定音、拨云见日的效果,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向公司支付出资款,可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一个附期限的债权,如公司延长股东出资的期限,实质上是放弃对股东的到期债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按照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进行撤销。《九民纪要》第6条(2)项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基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规定公司逃避债务延长出资期限将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上述情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基础虽然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但适用上述规定并不需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不受行使撤销权的时效限制。

2.《九民纪要》上述规定不仅仅是撤销了公司延长出资期限行为,而是将公司原先没有到期的出资直接规定为加速到期,对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惩罚。《九民纪要》就上述情形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倡导诚实守信,不会导致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期限利益明显失衡。


(二)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点的界定问题。



公司延长出资期限如果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前发生,公司相关行为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公司内部自主权利。此时,公司债权人对于企业信用登记系统公示的相应变更信息理应有所预期,其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则缺乏依据。因此,适用《九民纪要》出资加速到期相关规定的前提是要判断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点。
公司债务有主动债务和被动债务。主动债务包括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借款等所产生的债务,被动债务包括指因侵权如产品责任、环境损害等产生的债务,也包括担保等可能产生的或然债务。我们认为对债务产生的时间点的认定,不应太过于严苛。不能机械、简单地将债务期限届满时间或债务发生时理解为债务产生的时间点,而应基于诚信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只要债权人对于相关义务可能产生的债务已有合理预期时,或债务有可能发生时,即为债务产生时。例如:债权人与公司洽谈合作业务没有成功,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与公司开始洽谈合作业务时,即应视为债务产生时,而不是相关缔约损失产生时。再例如:公司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尽管担保之债不一定发生,但从签订担保协议时,担保之债就可能发生。认定债务产生的时间点应是签订担保协议时,而不是担保之债请求时或确定时。


END


本文作者



 

汪佳卉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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