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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个人房产转让、赠与、继承税收指南

干货丨个人房产转让、赠与、继承税收指南 三知法行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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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您介绍个人房产转让、赠与、继承如何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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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房产转让、继承、赠与,如何征税?你想要知道的都在本文。


一、关于个人房产转让的税收



(一)

增值税[1] 

01

“不满二”缴5%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成交价/(1+5%)*5%。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城市对房产买卖有限售政策,不满2年无法交易。如广州市规定,居民家庭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2]深圳市规定,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3]


02

“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满二”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03

“北上广”普通住房“满二”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满二”缴5%增值税

“北上广”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的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广东省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4]上海市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5] 


04

深圳市特别规定:以“满五”为界

深圳市自2020年7月15日调整上述免增增值税的年限,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6]
深圳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7] 


(二)

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


(三)

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9]


(四)

契税[10] 

01

唯一住房且面积90方以下缴1%契税,面积90方以上缴1.5%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02

二套房且90方以下缴1%契税,90方以上缴2%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上广深”不享受上述二套房优惠政策。如广州市二套房按3%缴纳契税。


03

其他情形按3%缴纳契税

其他情形如三套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

个人所得税

01

“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1]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12] 


0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1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14]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售房价—购房成本—税费-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住房转让收入的1%-3%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15]
上述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二、关于个人房产赠与、继承的税收



(一)

增值税

01

家庭房产分割时赠与、继承免征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16]: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02

超出上述法定范围应缴11%增值税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17]


(二)

土地增值税 

法定赠与范围及继承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的税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前述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上述“赠与”范围指:(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18]超出上述赠与范围将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印花税

赠与、继承将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依据,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19] 


(四)

契税

0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0] 


02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1] 


03

其他情形需缴纳契税

除上述法定免征契税情形外,需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法》第三条之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五)

个人所得税

01

赠与、继承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22]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2

其他赠与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免征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税种,印花税由双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均由承受方缴纳。
个人房产转让、赠与、继承,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缴纳增值税的一方,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教育费附加”[24]等税费。
综上所述,对于免税的情形,相关政策均有明确规定,大家在购房、赠与房产等情形中,应核实是否符合相应免税条件。采取何种方式更加省税,大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政策依据: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一条第(一)项。

[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财税〔2018〕9号)第三条。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第二条第(一)项。

[5]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

[6]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三条。

[7]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四条。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第四条。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第一条、第二条。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第二条。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序号64。

[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三十六)项。

[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19]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契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六条第(四)项。

[21] 《契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六条第(五)项。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23]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一条。

[24]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文作者

 

李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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