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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房产转让、继承、赠与,如何征税?你想要知道的都在本文。
(一)
01
“不满二”缴5%增值税
02
“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满二”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03
“北上广”普通住房“满二”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满二”缴5%增值税
04
深圳市特别规定:以“满五”为界
(二)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
(三)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9]
(四)
01
唯一住房且面积90方以下缴1%契税,面积90方以上缴1.5%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02
二套房且90方以下缴1%契税,90方以上缴2%契税
03
其他情形按3%缴纳契税
其他情形如三套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
01
“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一)
01
家庭房产分割时赠与、继承免征增值税
02
超出上述法定范围应缴11%增值税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17]
(二)
(三)
赠与、继承将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依据,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缴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19]
(四)
0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0]
02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1]
03
其他情形需缴纳契税
除上述法定免征契税情形外,需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法》第三条之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五)
01
赠与、继承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22]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2
其他赠与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一条第(一)项。
[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财税〔2018〕9号)第三条。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第二条第(一)项。
[5]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
[6]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三条。
[7]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第四条。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第四条。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第一条、第二条。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第二条。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序号64。
[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三十六)项。
[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19]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契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六条第(四)项。
[21] 《契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六条第(五)项。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23]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生效)第一条。
[24]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文作者
李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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