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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分为6章,共计42条,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外商投资法》颁布和施行,加强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将《外商投资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解读。
外商投资者及投资类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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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体上明确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均可以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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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一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并明确其定义,即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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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的类型上,包括(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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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港澳台资”。《外商投资法》没有包含“港澳台资”,也没有规定“港澳台资”可以参照适用。李克强总理3月1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港澳台投资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另外,《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仍然有效。
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
1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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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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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外商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
1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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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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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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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各级政府应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外商投资保护措施
1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此举意在表明加强对外商投资者产权保护的决心。
2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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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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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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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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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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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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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3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境外投资者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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