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一、当当网“抢章”事件经过与现状
(一)
当当网“抢章”事件经过
根据媒体报道和当当网声明,此次“当当网抢章”事件的发展经过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早上9:34分,李国庆等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
2.2020年4月26日下午,当当网发布声明,称李国庆等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章、财务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公章、财务章签订的文件,公司将不予承担责任,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3.2020年4月27日12:48分,李国庆通过微博,称其系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如当当需要使用印章,可与其联系。
4.2020年4月28日10:15分,李国庆通过微博发布《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公告下盖有当当科文公章并有李国庆签名。
5.2020年4月28日18:46分,李国庆通过微博,称其作为当当董事长、总经理,要保证当当的正常经营,公司需要盖章的,可在每天下午2点至李国庆早晚读书办公室盖章。
(二)
当当科文的工商登记情况
笔者于2020年4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20年4月30日,俞渝系当当科文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阚敏为监事。公司股东为5名,其中俞渝持股64.20%、李国庆持股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40%、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0.28%。
(三)
俞渝和李国庆对当当网的控制现状
我们通过公开资料得知,俞渝持有当当科文64.20%股权,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李国庆持有公司27.51%的股权,未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目前掌控了公司几十枚公章、财务章。那么就目前情况来看,俞渝和李国庆,到底是谁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呢?
二、公司控制权之法律控制和事实控制
(一)
公司控制权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公司控制权做出明确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该条款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务一般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是指通过持股、投资、协议等方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作用的权利。
对公司的控制可以分为法律控制和事实控制。
(二)
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控制
如上所述,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持股、投资、协议等方式,能够控制公司。法律控制的核心是股权(份)表决权的控制,例如:拥有绝对多数的或相对多数的股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投票权委托;特殊表决权;有限公司表决权约定,股权代持等方式,可以达到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控制公司。
一般来说,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控制往往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层面
2.董事会层面
3.经理及其他高管层面
(三)
公司控制权的事实控制
1.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控制
2.利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印章进行控制
3.财务层面的控制
4.办公场所控制
三、俞渝和李国庆对当当网的控制情况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和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俞渝和李国庆在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对当当网的控制情况如下:
(一)
俞渝和李国庆在法律层面对公司的控制
在股东会层面上,俞渝持有公司64.20%的股权,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国庆持有公司27.51%股权,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如果当当科文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表决权进行特别约定,即便如李国庆所述,李国庆有其他小股东的支持,但李国庆与其他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均未超过50%,在股东会层面上无法对当当科文进行控制,而俞渝持股比例超过50%,在股东会层面上则控制了公司。
另外,俞渝系当当科文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李国庆未在公司任董事、经理职务。俞渝在执行董事、经理层面上控制了公司。
故,通过分析可知,俞渝在法律层面上控制了当当网。
(二)
俞渝和李国庆在事实层面对公司的控制
俞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公司的印章被李国庆所控制。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都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当出现公司“人”“章”不一致时,到底以“人”为准还是以“章”为准?
《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九民纪要》的上述规定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该规定表明,公司加盖公章行为的本质,在于确认自然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该自然人必须具有公司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其行为才可被视作职务行为,其盖章确认的文件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无须被授权即可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其他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则需要公司的授权,否则,将不对公司产生约束。
由上可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李国庆并非当当科文的法定代表人,在当当科文发布申明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李国庆使用公章的行为不对当当科文发生法律效力。其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当科文的人事进行调整、在《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尾部盖章签字,对当当科文不产生约束效力。
从财务控制的角度来看,李国庆控制了公司的财务章,但据其自述,银行U盾仍掌握在公司手中,俞渝和李国庆均对财务控制产生影响。短期内,如李国庆不配合对公司应签署的文件进行盖章,将对当当网的经营产生影响。
故,通过分析可知,俞渝在事实层面上对公司的控制亦强于李国庆。
结语
本文作者
彭胜锋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汪佳卉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法脉股权
用专业解答您的疑惑
联系 | 汪甜律师
电话 | 13922469313
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层02-07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