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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转让股东是否承担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转让股东是否承担出资义务? 三知法行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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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析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出资义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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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应承担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视为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转让股权后仍应承担出资义务呢?司法实务对此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不应承担出资义务。


司法实务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仍然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公司及债权人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越来越多公司的注册资本选择认缴方式。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已成为常态。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视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呢?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导致司法判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
观点一: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转让股东仍应承担出资义务。
该观点不考虑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到期的问题,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股东未实缴出资,即应当承担出资义务,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转让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铜仁兴源精拌混凝土砂浆有限公司与王云法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19)黔06民终264号】认为,王云法认缴的200万元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其缴纳出资的期限虽然没有到期,王云法作为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即转让股权,仍应承担出资义务,兴源公司要求王云法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成立。
观点二: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转让股东不承担出资义务。
该观点认为,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并没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承担出资义务。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寒与贵阳佳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19)黔01民终149号】认为,王寒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并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王寒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律师评析 

转让股东在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转让股权,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之所以存在争议,关键在于债权人、公司、转让股东利益的平衡。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与受让股东连带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出资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过于侧重对公司及债权人的保护,将不利于鼓励出资人开设公司,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就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而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其对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股东将来是否有能力缴纳注册资本有足够的预期。从合理平衡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并不负缴纳出资的义务,其转让股权后,亦不承担出资义务。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的主流观点,归根结底,系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不同的理解,焦点在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包含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出资这一情形呢?笔者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关于股权转让时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理解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出资期限届满而仍未向公司实缴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并不负缴纳出资的义务,此时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曾雷与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的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仍存在争议,为避免产生相应的纠纷,对转让股东而言,笔者建议:
1.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认缴的出资由受让股东缴纳。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受让股东不承担出资义务的,导致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转让股东有权追偿,受让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3.尽可能地在转让股权时解决出资问题,如转让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可将缴纳的出资款计入股权转让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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