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下称《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23日公布了《民诉法修正草案》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制定,历经199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等四次修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司法需求。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诉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内容涉及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等。笔者就《民诉法修正草案》的重大修改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将公告送达期限由60天缩短为30天,有利于缩短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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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
民诉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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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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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媒介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进行公告,经过一定时间后视为送达的方式。[1]公告送达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拟制的替代送达方式。因公告送达期限不计入民事诉讼审限[2],实践中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修正,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有利于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防止诉讼拖延。
二、推进电子诉讼,完善电子送达等互联网庭审程序。
《民诉法修正草案》确立在线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拟新增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适应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我国先后设置了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等案件。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3]受新冠疫情影响,其他法院以及多地仲裁委均开始试行在线方式审理案件,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本次修正,明确了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利于大力推进电子诉讼,便于司法信息化建设。
《民诉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电子送达机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前述规定进行了删除,并明确所有诉讼文书均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当事人需要纸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法院仍应提供。《民诉法修正草案》新增规定,即使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由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提升至50%,超过上限但在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下,当事人仍可约定适用小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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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
民诉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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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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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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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程序。由于该程序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程序优势不够明显,加之不合理的审判业绩考核指标造成的隐性压力,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当事人和法官均不具吸引力。目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普遍偏低,其推动普惠司法、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配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4]
《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主要调整如下:
(1)提升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将上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提升至50%以下。
(2)诉讼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上,但在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将原适用范围“简单的民事案件”限定为“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4)新增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5)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6)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中答辩期限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延长至15日内,均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开始计算。
(7)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超过7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长至15日。
(8)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9)新增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2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本次修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人民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应有举措,有利于提升司法效能。
四、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长期以来,独任制、合议制等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审级设置严格绑定,无法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严重制约了司法效能。[5]《民诉法修正草案》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主要调整如下:
1. 增加普通程序的独任审理制度。《民诉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 新增二审中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民诉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 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民诉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明确当事人可对独任审理的情形提出异议。《民诉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五、扩大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确认程序仅适用于依照人民调解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司法确认程序的调整如下:
1. 将司法确认对象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扩展为“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大大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包括人民法院邀请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
2. 明确不同类型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管辖。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修正草案》则明确: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的,应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的,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
3. 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权。《民诉法修正草案》则明确,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提出,扩大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级别和范围。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等文件,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上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已见初步成效,相关试点程序规则已被广泛实践。总体而言,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上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经验的部分总结,是对各方已达成共识的改革制度的升华。未来,随着民事诉讼改革地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还将继续完善。
参考资料:
[1] 吴高盛、刘淑强、周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9月。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一条.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第三点,2020年1月16日施行。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第五点,2020年1月16日施行。
本文作者
李 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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