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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阅民法典丨《安家》中让人意难平的严叔、严婶由居住权来守护

企阅民法典丨《安家》中让人意难平的严叔、严婶由居住权来守护 三知法行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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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电视剧《安家》热播后,严叔、严婶的故事让很多观众“气出内伤”。严叔、严婶在上海租了一个小铺面,每天起早贪黑卖包子,就想着给儿子在上海买房子、安个家,老两口能和儿子、孙子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勤劳的严叔、严婶用尽一辈子的积蓄在上海为儿子儿媳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孙子出生后,严叔、严婶带着大包小包、瞪着三轮车、怀揣着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敲响儿子家门,然而儿子、儿媳完全不让老两口进门。后来包子铺也不得不关停,严叔、严婶连一个住处都没有。

观众们纷纷表示意难平,严叔、严婶用毕生积蓄儿子买了房子,自己都不能居住,这样合理吗?

《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可以保障。《民法典》实施后,严叔、严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保障自己有房住。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律师解读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不能继承,不能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与房屋租赁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是一种支配权,租赁权是一种请求权。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特征: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尽管房屋租赁权的效力强化后,租赁权人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与作为物权的居住权对抗效力和对抗范围存在区别。二是设立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租赁权只需要双方的合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其设立不以登记为条件。三是期限存在区别。租赁权的租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如果双方未约定租期,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居住权的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常至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四是取得权利支付的对价存在区别。取得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带有扶助、友善、帮助的性质。居住权人即便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费用,费用也是很少的。而租赁合同则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取得租赁权,以支付租金为条件。

《民法典》施行后,严叔、严婶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子可以这样安排:房子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儿子儿媳,其与儿子儿媳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部分房间的居住权归属严叔、严婶,并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严叔、严婶既为儿子在上海安了家,又确保自己有房可住。



本文作者

 

邓岚莺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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