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电视剧《安家》热播后,严叔、严婶的故事让很多观众“气出内伤”。严叔、严婶在上海租了一个小铺面,每天起早贪黑卖包子,就想着给儿子在上海买房子、安个家,老两口能和儿子、孙子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勤劳的严叔、严婶用尽一辈子的积蓄在上海为儿子儿媳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孙子出生后,严叔、严婶带着大包小包、瞪着三轮车、怀揣着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敲响儿子家门,然而儿子、儿媳完全不让老两口进门。后来包子铺也不得不关停,严叔、严婶连一个住处都没有。
观众们纷纷表示意难平,严叔、严婶用毕生积蓄儿子买了房子,自己都不能居住,这样合理吗?
《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可以保障。《民法典》实施后,严叔、严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保障自己有房住。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律师解读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不能继承,不能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与房屋租赁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是一种支配权,租赁权是一种请求权。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特征: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尽管房屋租赁权的效力强化后,租赁权人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与作为物权的居住权对抗效力和对抗范围存在区别。二是设立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租赁权只需要双方的合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其设立不以登记为条件。三是期限存在区别。租赁权的租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如果双方未约定租期,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居住权的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常至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四是取得权利支付的对价存在区别。取得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带有扶助、友善、帮助的性质。居住权人即便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费用,费用也是很少的。而租赁合同则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取得租赁权,以支付租金为条件。
《民法典》施行后,严叔、严婶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子可以这样安排:房子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儿子儿媳,其与儿子儿媳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部分房间的居住权归属严叔、严婶,并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严叔、严婶既为儿子在上海安了家,又确保自己有房可住。
本文作者
邓岚莺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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