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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广州市充电设施补贴政策修改解读

新政|广州市充电设施补贴政策修改解读 三知法行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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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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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政策”)。笔者就修改后的广州市充电设施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前后的文件对比




为鼓励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于2015年5月制定《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GZ0320150059),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述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于2018年6月1日颁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18〕3号)(下称“旧政策”),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本次是广州市充电桩补贴政策的第二次修改。

旧政策共六章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了设立补贴资金的目的依据、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至六条),明确了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支持的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和充电设施运营项目。第六条明确了补贴的具体标准,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对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按照年度运营电量给予度电补贴。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七至十一条),明确了资金的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审核程序及公示拨付等事项。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二条),明确了资金的信息公开事项。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至十六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审计监督、绩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附则(第十七条),明确了文件有效期等。

新政策章节上未作改动,条文增加至二十二条。新政策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对充电桩补贴的范围及方式,补贴标准,资金申报和审核进行了重要修改,并新增监管及功率数补齐、补贴退回的相关规定。




二、新政策重点解读




(一)关于补贴条件


1.对个人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新政策沿袭旧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2.明确充电桩的总功率数至少正常运行保持5年。

旧政策要求接受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新政策在此基础之上,对“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的含义进一步明确:投资建设方须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从获得补贴的当年起算,含获得补贴当年),其中交流的功率数可由直流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直流可以替代5千瓦的交流),交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2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25千瓦的交流),直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5千瓦的直流)。

新政策施行之前获得补贴的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存续期按上述规定执行,之前关于获得补贴的充电设施连续正常使用至少5年的规定不再执行。


3.明确应提交竣工建设报告。

新政策新增,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


4.充电设施功率底限提升至5000千瓦。

旧政策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新政策将前述功率标准提升至5000千瓦。


5.对充电设施技术升级的可就新增部分申报补贴。

新政策新增,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但对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加的充电功率部分可申报建设补贴。


(二)关于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不变。

旧政策规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新政策予以保留。


2.充电桩补贴标准降低,换电设施则不变。

旧政策规定,充电桩项目中的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新政策将上述直流、交直流一体化、无线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降至300元/千瓦,将上述交流充电桩的补贴标准降至60元/千瓦,换电设施的补贴标准不变。


3.降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

旧政策规定,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新政策修改为,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新政策实际上降低了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


4.新增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补贴的优惠政策。

新政策新增,为鼓励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区域的充电设施予以适当提高。


(三)关于充电设施的监管

本次新政策的修改的亮点,在于新增充电设施监管的具体办法和主要措施。明确投资建设方在一定条件下要补齐功率数,否则退回相应补贴。


1.未能保证总功率数至少正常运行保持5年,补齐功率数。

新政策新增,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的,须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平台显示功率数据予以补齐。


2.未能补齐的,退回补贴。

新政策新增,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对功率数据予以补齐的,按当年获得补贴的标准(时间从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额数再乘以退回补贴标准得出的金额予以退回补贴(投资建设方在5年存续期内停业或破产的除外)

具体的退回补贴办法为: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政府补助资金;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80%政府补助资金;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50%政府补助资金;第4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政府补助资金;第5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政府补助资金。


3.不补齐又不退回补贴的,终身不得申请补贴。

新政策新增,用于补齐在平台上显示获得补贴充电设施须保持正常运行总功率数差额的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对功率数据予以补齐且未退回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4.一年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新政策新增,投资建设方在平台上显示正常运行总功率数连续3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该投资建设方发出整改通知;一个年度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四)关于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


1.对申报材料予以严格规范。

旧政策规定,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3)申报企业已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证明。(4)充电设施已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的证明。(5)项目登记表。(6)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7)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8)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新政策对旧政策的申报材料进一步细化,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上述第(3)项、第(4)项,整合为“申报企业已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充电设施已接入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证明”;对上述第(6)项补充,“对于申报企业设备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新政策还新增申报材料:(1)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认证证书或带有CMA/CNAS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3)充电站点形象照片;(4)申请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本次新政策施行后,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旧政策将同时废止。本次政策的修改旨在规范充电设施补贴的申报、监管等活动,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的良性发展,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能力和水平。

end


本文作者



 

李  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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