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渴望成为网红的时代,MCN机构对主播的扶持、培养与孵化的作用不言而喻。MCN机构为了防止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育的主播出走,“另起灶炉”与其竞争,MCN机构通常与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竞业条款一般体现在劳动合同、经纪合同、合作协议、劳务合同中。然而,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被认定无效、可撤销,或调整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才能通过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实现MCN机构的目的?本文拟从实证角度梳理竞业限制相关的高频风险点。
一、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法定义务及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相关主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情形的有:
1.《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合伙人的法定竞业限制;其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约定竞业限制。此两种情形下的主体,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身份关系要求,如董事、高管、合伙人或劳动者等;同时,竞业限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从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来看,如果主播与MCN机构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则MCN机构与主播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且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主播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不属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涉及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应严格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范围内。劳动者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例如(2020)辽09民终3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本案中,谭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无效。
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认定。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亦不是MCN机构的董事、高管、合伙人时,双方签订的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从笔者检索的安全情况看,被认定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情况均存在,具体如下:
(一)系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有效。
持此观点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从笔者检索情况来看,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有效的理由多数为意思自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平原则以及不属于其他无效情形。例如:(2021)鄂08民终283号、(2020)辽09民终321号、(2019)粤0113民初71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0)鲁11民终257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直播合作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直播行业的一种共识,考虑该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有效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在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后,是否应当严格履行呢?笔者认为,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作关系中,主播带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主播一方明显不公平,如竞业限制时间过长,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对竞业限制时间、违约金等进行调整。例如(2019)豫0104民初1559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22年5月27日前不得自营或从事本行业的相关工作,但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就到案外人处进行直播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双方约定的该条款对被告过于苛刻,且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将竞业限制条款调整为2020年8月31日之前不得自营或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并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二)以格式条款或违背公序良俗等为由,认定为无效。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涉及主播的择业自由,应对相关约定做效力否定评价。从笔者检索的情形看,法院认定相关约定无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劳动法领域竞业限制的精神与原则,作为判决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的依据,如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则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相关约定无效。例如(2020)粤01民终21768号案件中,广州中院即认为,尽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公司未向郭某提供合理的补偿金等保障,虽在该协议中就直播所得费用构成中载明包含了竞业保障金,但并未明确该竞业保障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即不足以证实公司已就竞业限制向郭某提供了合理的补偿金等保障,而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于解约之后的竞业限制及追加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属于加重郭春梅责任并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再如,上文已提及的(2021)辽01民终8738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王某的劳动权利,影响王某的生存,违背公序良俗,故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三)认为有效,但不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属于可撤销情形。
《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如果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满足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主播当然可以主张撤销。笔者检索的(2021)粤01民终21360号中,法院认为解约后的竞业义务,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主播有权主张撤销该条款。笔者认为主播主张撤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应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
三、竞业限制协议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
为化解相关法律风险,笔者就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双方法律关系。上文已述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履行竞业限制的依据不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区分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双方是平等主体关系,则不应在合同中体现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对构成劳动关系的主播,约定竞业限制需要确认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应在协议中对主播的保密范围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主播,相关约定应体现双方意思自治,竞业补偿等权利义务也应尽可能公平、对等。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对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进行提示说明。为避免因格式条款被认定为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应将条款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如字体加黑、加粗、或选用不同颜色字体、下划线等,甚至需要单独签名确认),以防止相关条款被认定为不具备约束力。
(三)约定合理的竞业期间及违约金额。为避免被认定为不当限制一方权利,被认定为不合理导致被调整,应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竞业期限及违约金额。如竞业期限被认定为过长、违约金额被认定为过高,存在不被支持或调低的可能。
本文作者
苏若男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团队坚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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