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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规定看网红直播带货的五大法律风险

从民法典规定看网红直播带货的五大法律风险 三知法行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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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析民法典背景下直播带货的五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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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电商应运而生。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不仅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也带有产品销售的特征。笔者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直播带货的网红主播们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分析。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电商应运而生。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不仅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也带有产品销售的特征。笔者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直播带货的网红主播们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分析。


01

网红主播直接卖货,承担商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分析网红主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需区分其从事的主播活动属于广告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常见的李佳琪、薇娅、罗永浩等网红均是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消费者不直接向他们购买商品,而是点击直播间的链接跳转至电商平台(店铺)进行购物。此时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店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品质量由电商平台(店铺)负责。但是,如果网红主播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收取货款,则主播本人(注:或主播代表的商家)就是出卖方。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播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02

网红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材质、性能等描述可能构成合同条款,卖家交付的商品与实际不符时构成违约。

为促进商品销售,网红主播在宣传和推介商品时,会对商品的材质、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进行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主播介绍的内容涉及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时间、运费等信息,并包含经消费者承诺,愿意受相关约束的意思表示,则构成要约。在消费者下单后,主播宣传和介绍的要约内容就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宣传和介绍的情况时,构成违约。在(2019)京0491民初19411号张某与北京某公司网络购物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该公司在“京东618”中作出的限时免单宣传活动信息属于要约,张某下单后合同即告成立,该公司未免单的行为构成违约。《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构成要约的规则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做好截屏、录屏等证据保存工作,便于维权。


03

商家在直播中设置的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等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在直播带货中常有主播或商家对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典型如下:
(1)“请在签收前务必开箱验货,若您签收,视为默认产品完好无损,事后发现破损退货自行承担运费。”
在 (2019)粤0192民初1151号王某与佛山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佛山某公司在销售页面中商品介绍中标注上述条款。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佛山某公司标注的上述条款,以及店铺客服告知的“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的导致经济损失和我们无法追踪物流责任,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卖方责任、加重了买方的责任、排除了买方基于实际情况要求卖方承担责任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货物未确认出库,合同未生效。”
在(2019)浙0192民初11068号袁某与浙江黄金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袁某在浙江黄金宝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官方店铺购买金条,提交订单后即支付全款,订单状态显示“仓库处理中,订单已进入第三方卖家仓库,准备出库,订单货品确认出库后生效”。后浙江黄金宝公司主张,因系统原因当日金价错误,未安排出库,认为京东商城上客户下单后合同生成,但是货品未确认出库,因而合同还未生效。杭州互联网认为,浙江黄金宝公司“订单货品确认出库后生效”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案袁某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可适用前述规定进行裁判。直播商家应注意,相关格式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将不具有约束力。

04

网红主播直播时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致其权益受损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网红主播直播带货中的角色是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根据前述规定,网红主播应对自己代言的产品真实情况进行审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主播发布虚假广告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主播明知仍然发布虚假广告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主播来说,建议在直播前进行个人购买体验,掌握商品的基本品控要求,将产地、价格、生产者、功能、有效期等信息如实披露给消费者。


05

直播带假货,消费者可请求撤销合同,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直播展示的商品与购买的商品质量相差甚远、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情形在“直播带货”中屡见不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其与商家或主播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直播带货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或主播惩罚性赔偿。对于商家或主播来说,应如实陈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并在直播过程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不利信息做必要、清晰的说明,以减少上述风险。


《民法典》的诸多规定,是对互联网电商行业法律实践的确认和发展。不论是网红主播,还是产品商家,均应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对于网红主播来说,应做好商品或服务的审核工作,应当保证提供给消费者商品和服务与宣传或展示的信息相符,做好商品品质控制,减少自身风险。


本文作者


 

李  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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