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本律师团队对最高法院2022年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生效裁判进行检索、分析,梳理其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一、裁判要旨
二、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7日,新能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分别为:中鑫公司、郑投公司、日产公司、比克公司。上述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6500万元占比65%、1500万元占比15%、1500万元占比15%、500万元占比5%。中鑫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1839.224857万元,比克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郑投公司、日产公司投资到位。
2017年8月14日,新能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1.中鑫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应于2018年8月31日到账;如逾期不履行,中鑫公司同意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未出资部分配合股权转让。2.比克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31日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同意解除其股东资格,不须另行做出股东会决议,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
袁某等六人与中鑫公司另案纠纷经法院审判与执行,中鑫公司在新能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作价抵偿袁某等六人的债权。袁某等六人成为新能源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3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袁某成为新能源公司股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鑫公司、比克公司分别向新能源公司缴纳出资4660.775143万元、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袁某全部诉讼请求。[1]袁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
三、裁判观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内容作出决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相应办理减资手续或转让欠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新能源公司在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对中鑫公司和比克公司如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作出具体安排,即在中鑫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会同意中鑫公司按照实缴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并通过转让未出资部分股权解决其欠缴出资问题。在比克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会同意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符合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有效。袁某主张该股东会决议变相免除股东出资义务,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属于无效决议,不能成立。中鑫公司未按前述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出资期限补足出资,根据股东会决议,中鑫公司仅按实缴出资享有股权,未缴部分股权相应被解除。已生效的(2018)豫0191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对比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新能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令比克公司、新能源公司办理减资及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故此,中鑫公司、比克公司已没有向新能源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二审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律师评析
根据新能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比克公司逾期缴付出资,解除其股东资格,涉及股东资格解除的问题;中鑫公司逾期缴付剩余认缴出资,其按实际缴纳的出资享有股东权利,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配合转让,涉及股东失权问题。笔者现结合本案就股东资格解除、股东失权的条件、程序,及股东资格解除、股东失权后,相应股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程序,及股权处理、法律责任问题。
1.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程序
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1.有限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2.公司履行了催缴程序,给予了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合理期间,相应股东仍未履行上述义务。3.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解除相应股东的股东资格。
2.相应股东的股权处理及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资格解除后,相应股东的股权应通过法定减资程序注销股权,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受让其股权,缴纳相应的出资。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失权的条件、程序,及股权处理、法律责任问题。
1.股东失权的条件、程序
股东失权是指股东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相应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股权的权利。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对股东失权制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公司法(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失权的条件和程序包含:1.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公司向相应股东发出了书面催缴通知,该股东未在宽限期内缴足出资。3.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股东失权后股权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公司法(二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公司法(二审稿)》未对股东失权后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产生之时,股东丧失的股权如仍未减资注销,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其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股东资格解除与股东失权的区别和联系。
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和《公司法(二审稿)》对比,股东资格解除与股东失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股东资格解除,意味着股东失去了其全部股权。在股东没有缴纳全部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失权的后果是股东资格的解除。其次,股东资格解除不完全等同于股东失权。在股东已缴纳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失权的对象是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此时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未解除。还有,两者的适用情形不同,股东资格解除适用于未缴纳全部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股东失权仅适用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另外,两者的适用程序不一样,前者在履行催缴程序后,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才能解除股东资格;而后者在履行催缴程序后,可以直接书面通知股东失权。最后,股东失权后股权的处理,《公司法(二审稿)》规定了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形成在一定时限下注销股权或股权转让的闭环管理。
当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没有最终出台,关于股东失权的适用情形、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还未最终确定。
(四)股东资格解除、股东失权可基于全体股东的意思自治。
笔者在前文介绍的股东资格解除、股东失权的情形、条件、程序,系其他股东、公司基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解除股东资格、宣布股东失权的权利,上述权利属于法定权利。
实践中,全体股东往往通过股东会决议或章程规定,在相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满足某种情形、条件时,可解除其股东资格或丧失其未出资的股权。上述股东会决议或章程规定是否有效呢?本案的司法裁判观点认为,在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司法对公司自治范围内的决议应当予以尊重。笔者检索的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许建荣、谢兴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最高法院认为,华东公司股东会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在上诉人高金合伙未按增资协议约定缴纳第三期增资款,经过两次函告仍未缴纳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并作出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解除了高金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华东有色公司股东会年度会议关于解除上诉人股东资格的决议已经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七)条指出,《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并无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处理。被除名股东提起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程序上按照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处理,实体处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查约定事由的适法性,不宜轻易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就本案而言,新能源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比可公司股东资格、中鑫公司丧失未出资部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取得了包括比可公司、中鑫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解除股东资格、丧失部分股权的条件成就后,即发生解除比可公司股东资格、中鑫公司丧失部分股权的法律后果。
袁某等受让中鑫公司股权后,中鑫公司之前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受让股东具有约束力。在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比可公司股东资格已解除,中鑫公司已丧失部分股权,其并没有缴纳相应出资的义务,袁某的主张缺乏依据。
当然,在丧失的股权尚未注销或转让前,如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公司债权人向失权股东主张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或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应得到支持。
参考资料:
[1] 参见(2021)豫民终370号民事判决。
[2] 参见(2022)最高法民申159号民事裁定。
本文作者
彭胜锋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高含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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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争议解决与投资并购,聚焦新零售行业直播电商等新应用场景下合规法律业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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