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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实务问题探讨

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实务问题探讨 三知法行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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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对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实务问题进行了检索、梳理并提出相应建议。

编者按

伴随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以及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迅速增加。从现阶段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来看,清算企业中的“三无企业”(系指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企业)占比较高。该类企业又往往进行了股权投资(注:被投公司下称长投公司),对该类企业进行清算时,需对其股权投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因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特点,相关股权很难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企业清算时间长、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探索快速处置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势在必行。各地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就上述问题的解决作了很多尝试,并出台了相关规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检索、梳理,现时提出相应建议,抛砖引玉。



一、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的困境和探索

(一)股权处置缺乏统一的依据和指引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1]对破产企业一般财产变价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就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处置进行了规定,但是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相关股权往往难以对外转让。在股权无法转让的情况下,如何处置股权;在无法处置股权的情况下,股权价值为正时,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


有些地方法院在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上海破产法庭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再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工作指引》(以下称《指引》)。


总体来说,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置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相关指引,解决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问题仍然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处置过程中的难点


1.长投公司不配合


清算组或管理人需要对长投公司进行调查并搜集资料(包括企业历史沿革档案、财务资料等),以此来评估股权价值,为处置该股权提供依据。实践中,长投公司往往不配合提供上述股权评估所需资料,调查评估工作难以推进。


2.股权价值难评估


长投不配合,清算组或管理人无法获取相关资料,很难确定股权价格。另外,长投公司中的“三无企业”占比较高,因公司长期停业、财务账册等资料严重缺失,清算组或管理人无法获取长投公司相关资料,股权价值难以确定。


3.股权难以处置


长投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特点,其股权很难对外转让。通过定向减资、公司回购、公司解散清算等方式进行处置取决于长投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受限于长投公司债权人的意见,难度大,而且时间长。


(三)各地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探索


多地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清算企业须处置完毕其对外的投资股权方能注销。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第四条规定:“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当在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终结清算程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中办理公司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难以处置。股权无法处置的情况下,将导致清算程序冗长。清算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办理注销手续,“僵尸”企业陷入无法及时出清的困境。为解决上述难题,有的地方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外投资股权虽然没有处置,亦可终结清算程序,注销企业。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第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出资人)表决,不再对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进行处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根据管理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该子企业可自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深圳为高效解决清算企业的清算程序终结和注销问题,赋予了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强制清算企业清算组决定是否处置对外投资企业股权的权利。



二、对外投资股权价值的确定途径

处置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首先需评估该股权价值。进行股权价值评估,需要长投公司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果长投公司拒绝提供资料,清算组或管理人可以代表清算企业通过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等,要求查询、复制公司财务账册,获取相关资料。


当长投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严重缺乏,甚至无账册时,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尽可能通过其他调查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例如,《指引》第六条规定:“长投公司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或财务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调查破产企业初始投资、长投公司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对外股权投资价值。”以上方法可供借鉴。



三、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方式

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难,实务中可根据长投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股权变价转让(含拍卖、股权分配等)、减资、解散清算及破产清算、核销四个路径进行处置。


(一)变价转让(含拍卖、股权分配等)


股权变价转让实际上是股权转让,包括拍卖或股权分配等方式,其中股权分配系指清算中,在债权人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将该股权直接分配给债权人的方式。


变价转让的流程大致为:首先,清算组或管理人对该股权进行估值定价,具体定价方法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2]等规定确定股权的价格。另外对于“三无企业”的股权估值,清算组或管理人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3]等规定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如遇长投公司拒不配合提交财务报表或估值所需材料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可依法代表清算企业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要求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请求法院予以协助。其次,基于前述方式完成估值定价后,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在制作的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拟定参考价的具体方式、依据,以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起拍价或变现价。最后,该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清算组或管理人方可采取公开网络拍卖、股权分配或其他变价出售方式来进行处置。


变价处理股权时,还应当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问题,对外转让股权时需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长投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遵守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经评估,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价值为正值,长投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运作规范、发展前期良好,通过变价转让股权的方式相对较容易。如果对外投资的股权价值如为零或负值时,甚至长投公司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则很难通过变价转让的方式处置股权。


(二)减资


通过定向减资可以实现清算企业处置对外投资股权。但是,减资会降低长投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减资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减资时须履行以下程序:第一,董事会应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减资的数额,股东具体的减资比例,已出资的返还日期。第二,股东会根据董事会制作的方案进行表决,作出减资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方可实施减资。第三,公司决定减资的,必须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整理公司财产,明确负债情况,便于实施减资。第四,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第五,上述程序均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从上述减资流程可以看出,减资不仅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而且需要长投公司的董事、股东以及外部债权人的高度配合、难度大。此外,长投公司如果存在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情况,则无法通过减资方式进行处置,实际操作难度大,适用范围很窄。


(三)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


在长投公司出现公司僵局、无实际存在价值等情况时,可考虑通过自行决议解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判决解散公司。如果长投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清算企业作为股东需启动清算程序,对长投公司进行清算;如无法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代表清算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对长投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过程中,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及时申请破产清算。


(四)核销


通过上述方式如果仍然无法处置清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允许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核销对外投资股权。清算组或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核销的,对外投资的股权作核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核销方式目前仅在个别地方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例如上文提及的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的《上海破产法庭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工作指引》等。全国大多数地方没有关于核销方式的具体规定。实务中,部分地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亦可作核销处理。


笔者认为,核销本质上是属于财会方面的处理手段。即经批准后,在会计上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调整计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但对外效果上不仅达不到处置完毕该股权的目的,而且还面临股权核销后,长投公司如何解决其股东公司注销等问题。目前,以核销方式处置股权的规定尚不健全,仍有待于立法的完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进一步地探索和规范。



参考资料: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本文作者


 

查状状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团队坚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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