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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合规指南(下)

有奖销售合规指南(下) 三知法行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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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梳理有奖销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分上下两章进行探讨。


编者按:

以大转盘、抽“锦鲤”、游戏互动抽奖、消费赠与等为代表的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常用的营销形式。有奖销售若运用得当,可以为经营者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流入;若使用不当,则可能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笔者梳理有奖销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二、有奖销售合规

(三)关于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通常该部分个人所得税由经营者代扣代缴,一般经营者会在活动规则中就代扣代缴个税进行说明。


(四)有奖销售的禁止行为

1.禁止谎称有奖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1]

(1)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2)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在活动的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奖品数量、奖品价格或中奖概率的情况。为避免落入“谎称有奖”的范围,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详尽披露,明确不同地区奖品设置的数量、价格、中奖概率等以及相关差异,并确保不同地区之间抽奖的独立性,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3)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4)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5)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2.禁止中奖人员内定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2]有些经营者会在活动细则中说明活动主办方的员工不得参与本活动,以示公允。

3.影响兑奖的不明确信息禁止

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3]

4.金额超标禁止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4]


(五)关于经营者的存档义务

对于有奖销售活动,经营者有建立档案的义务,且应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两年。[5]




三、违规有奖销售的法律后果

经营者违规有奖销售的,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此外,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还会影响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应特别注意有奖销售的合规性。

 (一)不正当竞争

 若有奖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明确公布相关信息的要求、违反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特殊要求、存在有奖销售的禁止行为的,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违法

 若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活动中违反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虚构价格、采用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等行为的,[6]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

经营者有奖销售中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活动若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消费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比如,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因此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遭受损失,被认定构成欺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日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五)其他行政处罚

经营者有奖销售,违反现场即时开奖的特别规定、违反建档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7]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

[4]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

[5] 参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6] 参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7] 参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文作者


 

于千惠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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