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创业及天使投资、股权激励、股票投资等个税优惠十大政策

创业及天使投资、股权激励、股票投资等个税优惠十大政策 三知法行
2020-11-12
0
导读:介绍各类投资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情形

提示

因近期微信官方调整推送规则,如未经常留言或点击“在看”将影响您接收本公众号消息。为确保我们能更及时准确地向您推送文章,请您将“三知法行”公众号添加“☆”标置顶,并点击下方“赞”和“在看”,谢谢!


编者按

在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股权激励、购买股票等方面,都离不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本文整理了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相关政策,梳理出各类投资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情形,以供参考。


一、技术投资方面


01

高校科技人员以职务成果取得的奖励股权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2] 


02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以职务成果取得的奖励股权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前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3]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权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将另行明确。[4] 


03

个人以技术成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可以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发明成果出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6] 


二、创业及天使投资方面


04

个人采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7]可以出资抵扣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前述满2年,指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05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可以出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9] 


三、股权激励方面


06

员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可在行权、解禁或取得奖励之日起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10]

(1)股票期权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前述股票期权,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计为“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1]

(2)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12]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13]

(3)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14]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15]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16] 

07

员工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17] 


四、投资股票方面


08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8] 


09

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19] 


10

个人转让CDR、深港通、沪港通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20]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1]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四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部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第五条。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7] 初创型科技企业是指: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项。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三)项。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第二条。

[12]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二条。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第二条。

[14]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三条。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第三条。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第二条。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一条第1款、第五条第2款。

[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本文作者

 

李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联系电话:13922469313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33楼3302-07单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三知法行
内容 0
粉丝 0
三知法行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