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是“元宇宙”蓬勃发展的一年。在Web3.0赋能的数字经济浪潮下,越来越多的品牌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自身的数字化升级和改革,依托元宇宙实现虚拟与现实的链接。本律师团队精选团队2022年撰写的关于元宇宙与新零售主题的文章,摘其要言,执简驭繁,以飨同仁。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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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宇宙主题文章精选
二、新零售主题文章精选
【文章要旨】
(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的目的不仅包括销售商品,还包括获取竞争优势。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及互联网营销活动中,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构成以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有奖销售。
(2)有奖销售类型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
(3)文章主要从经营者在奖销售活动细则、个人信息保护、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有奖销售的禁止行为、经营者的存档义务方面说明要注意的合规事项,及从违规有奖销售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介绍。
【文章要旨】
(1)“虚假种草”,就是虚构亲身体验、虚构产品评价等推荐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常见的有虚假测评、虚构使用效果、营销机构代写代发等情况。
(2)“种草”是否构成商业广告,要看①种草行为背后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②种草行为是否以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3)构成商业广告的“虚假种草”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要旨】
(1)盲盒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通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射幸合同关系。
(2)盲盒营销中主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风险;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风险;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风险;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风险;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风险。
(3)盲盒经营合规建议:①注意盲盒经营可开展的产品范围;②注意控制盲盒商品的价格;③注意抽取规则信息的充分公开;④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⑤注意未成年人保护。
【文章要旨】
(1)盲盒经营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商品,还包括“服务”,如之前多家航空公司推出的“机票盲盒”,就是服务型盲盒经营活动的一种。
(2)文章从盲盒经营活动的禁止规定、盲盒经营活动的价格指引、盲盒经营活动的营销红线、盲盒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盲盒经营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做了介绍。
【文章要旨】
(1)三品一械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关于“三品一械”的广告禁止与审查,文章从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范围和发布广告前的审查角度进行分析。
(3)关于“三品一械”的广告内容合规要点,①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包括禁止虚假广告、禁止夸大宣传、禁止比较广告等;②“三品一械”的广告内容特殊限制,包括显著标明的义务、广告禁止含有的内容等。
【文章要旨】
(1)文章从信息流广告的界定、信息流广告投放的优势、信息流广告内容的审查及相关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信息流广告发布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信息流广告制作、发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2)其中,信息流广告制作、发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信息流广告投放时应注意“广告”字样标注的显著性;信息流广告还应保证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通知删除等渠道及预警机制。
【文章要旨】
(1)在涉及用户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存在两类侵权情形:直接侵权(分工合作)和帮助侵权。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侵权行为的认知情况,一般主要看是否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对于用户网络侵权的注意义务也不同,采用算法推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3)为妥善处理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不构成直接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并非一概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及时采取了相关必要措施,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以案说法: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素
【文章要旨】
(1)单一的直播系由具体的用户开展,其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具体平台的运营者就该些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并通过运营该些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该数据整体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运营者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产品的运营及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2)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考量相关数据是否公开、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妨碍破坏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并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
【文章要旨】
(1)关键词推广侵权的前提应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2)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中还应作混淆性标准判断。通常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关键也是最首要地是先考虑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即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情况;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文章要旨】
(1)品牌商直播营销的法律风险:①违反《广告法》的法律风险;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风险;③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风险;④违反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的法律风险;
(2)关于品牌商直播营销的合规建议,文章从针对品牌商直播的带货主播和针对品牌商直播的营销行为两方面进行了说明。
【文章要旨】
与红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设计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①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②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③约定账号权属;④明晰财务及税负条款;⑤明确违约情形,合理设计违约条款;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⑦保密约定。
【文章要旨】
(1)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法定义务及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
(2)竞业限制协议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①明确双方法律关系;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对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进行提示说明;③约定合理的竞业期间及违约金额。
【文章要旨】
(1)用户、平台、主播之间存在三方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根据约定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合作关系、劳动关系;用户与主播之间构成表演服务合同关系。
(2)用户“打赏”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一种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
(3)关于“打赏”的撤销,当主播或直播平台等第三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用户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用户可以撤销打赏行为。
【文章要旨】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情景剧、剧本杀、VR 模拟、推理社等活动的场所。剧本娱乐业务从场景设置特点方面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实景类;第二类为圆桌类;第三类为VR 模拟类。
(2)文章从业务经营合规、消防合规、剧本脚本、未成年人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说明。
文章精选(合集)
彭胜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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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团队坚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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