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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寄售的法律风险分析

NFT数字藏品寄售的法律风险分析 三知法行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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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梳理分析数字藏品寄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编者按:

随着数字藏品市场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的玩法愈加多样化。一些数字藏品平台通过数字藏品寄售的运营模式,吸引用户,增加活跃度。笔者梳理分析数字藏品寄售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数字藏品寄售的概念、类型及其本质

数字藏品寄售,具体是指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后,放在数字藏品平台设置的寄售专区进行售卖,其本质上属于数字藏品的二次交易,是一个C2C的交易市场。


数字藏品的寄售,根据具体操作模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限价模式。数字藏品平台针对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藏品(如首发系列、后续发售、空投、优先购等)设置了不同的最低价格限制,包括寄售起售或首日最低价、按日设计最低价比例等。卖方寄售数字藏品,其设定的寄售价格需要在数字藏品平台规定的价格范围之内。


2.自由模式。数字藏品平台不对寄售的数字藏品价格进行限制,卖方可以自由定价,买方可以自由选择购买。一些平台还存在对寄售的数字藏品按价格从高到底或从低到高排序展示的情况。


3.竞价模式。寄售的数字藏品由多个买方竞价,买方先向数字藏品平台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买。卖方自行设置初始价格,自行决定每次加价幅度。竞价最高者得,保证金抵作价款,未成功竞得的,平台退还保证金。



二、数字藏品寄售中的法律关系

在数字藏品寄售模式下,卖方为原购买数字藏品的消费者,数字藏品平台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卖方和买方之间交易的标的物性质为网络虚拟财产,二者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和买方分别与数字藏品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三、数字藏品寄售中的法律风险

(一)二次交易的风险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数字藏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明确的规制和监管。数字藏品是否能够二次交易尚不明确。


在2022年3月底,微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包括 Art Meta元艺数、iBox 等。《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新增数字藏品业务相关条款,将从事虚拟货币或数字藏品类业务列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账号提供与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的服务或内容的,严重者将被永久封号。


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的牵头下,蚂蚁、腾讯、百度、京东等近30家机构联合在京发起《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准入标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


2022年9月4日,由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多家机构共同编制的《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于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于数字经济论坛”上正式发布。《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对数字藏品的流转作出了说明,要求平台和发行企业应合理设置发售模式,对转赠、内外部流转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数字藏品的转赠和内外部流转。


笔者认为,随着行业规范的逐步完善,为防止炒作,相关监管会越来越严。数字藏品平台需要合理评估二次交易的相关风险,谨慎开放数字藏品的寄售模式。


(二)价格虚高的炒作风险


《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对数字藏品的定价、合规发行及流转进行了规范,明确“平台和发行企业应对数字藏品合理定价,避免过高定价,防止出现严重泡沫。合理设置发售模式,对转赠、内外部流转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从机制上避免无序炒作现象发生。”


在数字藏品寄售的限价模式下,平台对数字藏品设置的最低价格难以保证其合理性,会出现消费者通过寄售方式进行二次交易时,按照平台寄售规则所标示的价格远高于其之前购买价的情况。存在低价买入的消费者大量通过寄售的方式高价抛售的炒作风险,数字藏品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三)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的风险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就NFT市场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作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也明确规定“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 化倾向,绝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为数字藏品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关于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规定了几种情形,包括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等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二级交易市场并不直接等同于违规或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在数字藏品寄售的竞价模式下应谨防集中交易,若竞价模式属于一般的拍卖,且数字藏品平台依法取得了拍卖经营许可证书,则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的风险较低。此外,数字藏品寄售还存在持续挂牌交易的风险,比如,部分数字藏品平台对消费者取得数字藏品后再次处置所需的持有时间规定的较短,若不足5个交易日,则有认定为持续挂牌交易的风险。


本文作者


 

                于千惠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彭胜锋律师团队坚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专业研究、良好服务提升团队竞争力。团队专注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及并购重组、企业合规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中船黄埔文冲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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