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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继承那些事

干货|股权继承那些事 三知法行
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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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规避因股权继承纠纷带来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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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

  在我们经办或接受咨询的股权继承案例中,出现的股权继承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继承人继承股权时,其他股东和公司不配合办理股权继承;

  2.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希望其他股东或公司收购其股权;

  3.继承人继承股权后,与其他股东产生纠纷;

  4.因其他股东处分被继承人股权而产生纠纷等等。

  出现上述股权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我们在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规避相关风险呢?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些疑惑。


纠纷处理办法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为了防止因股权继承产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章程设计对股权继承的规则进行明确,以化解相关风险。针对下述事项,我们可以在章程做如下规定:

  1.为了防止继承人加入产生股东纠纷,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优先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明确股权价格的计算方法及购买方式。

  2.在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则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财产权益转让协议。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其财产权利;则由继承人先继承股东资格,取得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对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及继承人继承股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防止相应股权的主体长期不确定。

  4.为防止继承人加入影响公司决策,可以对继承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如规定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

  5.如果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继承股权,可以规定取消其继承股东资格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财产权益。同时为了防止死亡股东的股权主体长期不确定,可章程中规定股东死亡后至股权继承完成前,其股东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行使。

  6.对其他股东的购买股权程序或继承股权程序,如通知、递交继承人资料、价格确定、争议处理机制等尽可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7.如果因为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的上限时,规定应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或由其他股东收购部分继承人的股权财产权益,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8.如果因为继承人具备公务员等特定身份,不能持有公司股权,可以规定该继承人应将其可继承的股权财产权益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

  总之,针对股权继承可能产生的各种争议,我们要擅于利用章程提前制订处理规则,防止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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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法脉小天使

图 | 网络

法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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