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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
在我们经办或接受咨询的股权继承案例中,出现的股权继承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继承人继承股权时,其他股东和公司不配合办理股权继承;
2.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希望其他股东或公司收购其股权;
3.继承人继承股权后,与其他股东产生纠纷;
4.因其他股东处分被继承人股权而产生纠纷等等。
出现上述股权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我们在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规避相关风险呢?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些疑惑。
纠纷处理办法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为了防止因股权继承产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章程设计对股权继承的规则进行明确,以化解相关风险。针对下述事项,我们可以在章程做如下规定:
1.为了防止继承人加入产生股东纠纷,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优先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明确股权价格的计算方法及购买方式。
2.在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则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财产权益转让协议。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其财产权利;则由继承人先继承股东资格,取得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对其他股东购买股权及继承人继承股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防止相应股权的主体长期不确定。
4.为防止继承人加入影响公司决策,可以对继承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如规定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
5.如果继承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继承股权,可以规定取消其继承股东资格,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财产权益。同时为了防止死亡股东的股权主体长期不确定,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死亡后至股权继承完成前,其股东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行使。
6.对其他股东的购买股权程序或继承股权程序,如通知、递交继承人资料、价格确定、争议处理机制等尽可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7.如果因为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的上限时,规定应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或由其他股东收购部分继承人的股权财产权益,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8.如果因为继承人具备公务员等特定身份,不能持有公司股权,可以规定该继承人应将其可继承的股权财产权益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
总之,针对股权继承可能产生的各种争议,我们要擅于利用章程提前制订处理规则,防止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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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法脉小天使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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