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News | 股份公司特殊表决权来了

News | 股份公司特殊表决权来了 三知法行
2019-02-26
1
导读:简析股份公司特别表决权

点击蓝字关注这个神奇的公众号~





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实施意见》。同时,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规定对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至此,我国开始允许股份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本文根据上述规定对股份公司特别表决权进行介绍。

——编者按



01

何为股份公司特别表决权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益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又称“同股不同权”或双层股权结构(即“A、B股权结构”)。


在发达国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已较为普遍。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我国发布了上述规定,将允许设置特殊表决权的股份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02

科创板关于设置特殊表决

的公司上市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上述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设置特殊表决权的股份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如下:

限定于科技创新型公司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科创板的定位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设置特殊表决权的股份公司应限定于上述科技创新型公司。

权利设置和上市条件更严格

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


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公司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限制权利主体资格及股份后续变动

1.主体资格限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2.特殊表决权股份后续变动限制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只能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不符合规定资格或者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

保障普通表决权股东权利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上市公司应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


保护普通表决权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


明确规定了特别表决权永久和临时转换成普通表决权的具体情形,保障普通股股东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拥有必要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1.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情形: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2.特别表决权股份临时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注:表决下述事项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注: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严格的内外部监督

1.持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2.监事会报告出具专项意见


包括: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是否出现应当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情形;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相关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等等。


3.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特别表决权,及上市公司应当办理特别投票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投票权股份登记事宜


03

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表决权的设计

股份公司设置特殊表决权的目的是让公司创始团队在股份不断稀释后,仍然能够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股份公司设置特殊表决权时,应考虑特殊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利益平衡。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上文介绍的是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设置特殊表决权的规定,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设置及如何设置特殊表决权,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来可能在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创新型股份公司均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的特殊表决权进行设计。在没有具体规定出台的情况下,股份公司设置特殊表决权时,拥有特殊表决权股份股东的资格、每份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倍数、特殊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表决权股份的转换、普通表决权股东的权利保护等可以参照科创板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 end • 






好文推荐

1.探讨 | 章程VS出资协议,以谁为准?

2.案例 | 股东,不要动公司的奶酪

3.干货 | 手把手教你点亮章程

4.实务 | 解散公司之诉并不是股东的尚方宝剑

5.实务 |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法脉股权

用专业解答您的疑惑

联系 | 汪甜律师

电话 | 13922469313

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层02-07单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三知法行
内容 0
粉丝 0
三知法行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