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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团队
编者按:实践中,因操作不规范、充电故障、过充电、过放电等原因,电动车起火事故频发。小区内电动车起火,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的电动车失火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本文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对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电动车失火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电动车起火的原因是什么,鲜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电动车失火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为:鲜某对王某等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
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
物业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在过错责任当中,过错是确定主体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本案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专业机构,相对于大众而言,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等积极的作为义务,其未能定期巡查、排除危险,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火灾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造成了损害结果。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不作为构成侵权,亦以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理论上,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二是“若有此行为,则通常会产生此种损害”。本案物业公司如尽到日常巡查义务、及时排除危险,则损害可能不会发生。如王泽鉴所说:“倘若有所作为即得防止结果之发生,因其不作为乃导致他人之权利受到损害时,则不作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王某等的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系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结语
电动车发生火灾事故已屡见不鲜。近十年间,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就造成349人死亡、173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有7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2起。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物业公司,都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从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来讲,可以通过设置专用充电区域、提供专用充电设备、开展定期安全监测等手段,降低电动车因充电发生事故的概率。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现乱充电、不规范充电等行为,应及时制止,为小区做好安全防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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