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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方为合伙企业
股权转让方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需缴纳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还需缴纳增值税。
01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0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9]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转让股权所得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对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所得额。
有些地区如浙江宁波、江西共青城等地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地区成立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在股权转让时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03
增值税(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缴纳印花税,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还需缴纳增值税。
01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0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9]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转让股权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增值税(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注: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独资企业持有股权、股份、上市公司股票,但实务中比较少见。
三、股权转让方为工会
20世纪末,伴随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工会持股登上历史舞台,有些公司通过工会代为持有“内部职工股”。因历史遗留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公司的股权由工会持有。然而,工会代持职工股或与上市公司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相悖。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工会持股成为企业上市的一大障碍,企业须在上市前予以清理。股权转让成为公司清理这一障碍的常见方式。
根据《民法总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工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作为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费如下:
01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的规定,订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单位纳税义务人中的“团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故,工会转让股权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由工会和股权受让方分别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0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社会团体”,在转让股权时,就应就其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作者
汪佳卉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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