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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2020年优秀案例:公司董事违反章程规定通过法院调解将公司房产归为己有,公司有权追回

全国法院2020年优秀案例:公司董事违反章程规定通过法院调解将公司房产归为己有,公司有权追回 三知法行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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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董事违反章程规定通过法院调解将公司房产归为己有,公司有权追回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香港科创公司诉金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公司董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权益受损诉讼”(注:(2017)云01民初2393号),获评优秀奖。本律师团队总结、梳理前述优秀案例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一、裁判要旨


1.公司章程规定资产处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管的侵权之诉,要求返还的房产系侵权之诉的标的物,在查明被告作为其任职公司的董事兼高管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且该财产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应判决予以返还。


二、案情简介


西部智库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香港科创公司持股51%、昆明惠智公司持股49%。西部智库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人组成,香港科创公司委派4人,昆明惠智公司委派3人,董事长由香港科创公司委派;关于章程修改、资产抵押等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昆明惠智委派金某等3人任董事,金某兼任总经理。

2002年6月28日,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以金某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产作公司办公使用,房产价值为人民币约114万,相关房贷税费均由公司承担。2003年4月28日,前述房产产权人登记为金某。购买上述房屋的首付款及部分房贷、税费由西部智库公司支付,金某支付了部分房屋贷款。

金某于2009年12月31日从西部智库公司离职。

2010年3月2日,西部智库公司起诉金某,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公司所有,判决金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西部智库公司与金某达成(2010)盘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归金某所有,金某需偿还西部智库公司76万余元。

香港科创公司认为,上述调解未经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表决,且损害西部智库公司利益,于2017年11月向云南中院起诉金某,请求判决金某向西部智库公司返还涉案房产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金某是当时西部智库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香港科创公司针对被告金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2.金某对西部智库公司章程关于资产处分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是明知的,上述调解书系未经公司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达成,且金某于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至今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金某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金某返还涉案房产给西部智库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向西部智库公司返还案涉房屋。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四、律师评析


1.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于西部智库公司。

尽管涉案房屋以金某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产权登记在金某名下;但根据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的内容,及首付款、部分还贷均由西部智库公司承担的事实,涉案房屋实际上系西部智库公司通过金某代为购买,房屋产权应归属于西部智库公司。至于金某主张自己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属于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金某可以另案向西部智库公司主张。


2.虽然西部智库公司章程仅规定“资产抵押”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但“举轻以明重”,西部智库公司涉及资产转让、处分等物权变动事项,也应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西部智库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依照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西部智库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通过决定:……5、合营企业资产的抵押……”西部智库公司虽未明确规定资产处分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在股东未就章程修改达成一致时,应结合章程该条款制定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来探求真义。从前述章程对资产抵押的规定来看,目的明显是限制资产的处分,维护西部智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资产的抵押可能导致在实现抵押权时资产被处置,按照举轻明重的原则,可以类推在涉及合营企业资产处置、转移的重大事项,也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通过决定”。因此法院认为,2010年3月西部智库公司与金某达成房产处分的调解协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笔者赞同法院的观点。


3.金某作为西部智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西部智库公司未经全体董事决议通过而处分房产,仍然与其签署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调解协议,损害了西部智库公司的利益,应将涉案房产返还给西部智库公司或赔偿西部智库公司的损失。

依照西部智库公司章程之规定,其资产处分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经法院查明,上述调解协议达成时,仅有西部智库公司的签章,并无相关人员的签字,未取得全体董事的同意。金某作为西部智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章程规定的资产处分表决程序明知,其仍然与西部智库公司签署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调解协议,损害了西部智库公司的利益,具有过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金某应当将涉案房产返还给西部智库公司或赔偿其损失。


4.金某作为西部智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香港科创公司作为西部智库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为:一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金某作为西部智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西部智库公司相关方越权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西部智库公司的涉案房产,侵犯了西部智库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香港科创公司作为西部智库公司股东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资料:

[1] 参见(2017)云01民初2393号案。


本文作者


 

彭 胜 锋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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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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