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有多份遗嘱,《继承法》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对此有怎样的新规定?笔者通过以下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
企业家老王奋斗大半生,凭借自己的勤奋积累了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房产,某公司70%的股权,银行存款2亿元。
老王在80岁生日后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妻子继承,公司股权和银行存款2亿元由女儿继承,其余财产捐赠给某公益组织。公证机构就该份遗嘱进行了公证。
之后老王患病长期住院疗养,但女儿一起未予探望和照顾。
第三年,老王对女儿心灰意冷,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取消女儿对银行存款的继承,转而由妻子继承,于是打印、签署了新遗嘱,由好友老张、老刘见证,在遗嘱上签字。
次日,老王病逝。
请问,老王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本文作者
黄吉星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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