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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阅民法典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企阅民法典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三知法行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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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当事人订立有多份遗嘱,《继承法》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对此有怎样的新规定?笔者通过以下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



企业家老王奋斗大半生,凭借自己的勤奋积累了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房产,某公司70%的股权,银行存款2亿元。

老王在80岁生日后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妻子继承,公司股权和银行存款2亿元由女儿继承,其余财产捐赠给某公益组织。公证机构就该份遗嘱进行了公证。

之后老王患病长期住院疗养,但女儿一起未予探望和照顾。

第三年,老王对女儿心灰意冷,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取消女儿对银行存款的继承,转而由妻子继承,于是打印、签署了新遗嘱,由好友老张、老刘见证,在遗嘱上签字。

次日,老王病逝。

请问,老王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上述规定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
《民法典》不再沿用《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适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系遵循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案例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老王之前所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老王最后所立遗嘱不发生变更公证遗嘱的效果。老王的女儿有权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老王的银行存款。《民法典》实施后,《继承法》废止,不再适用。按照《民法典》上述规定,老王最后所立遗嘱变更了公证遗嘱的内容,应以老王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老王的存款,其女儿无法继承,由其妻子继承。
另外,《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立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上述案例中老王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即打印遗嘱。


本文作者


 

黄吉星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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