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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当下我国正在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多个领域发展,旨在满足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新型互联网经济。《民法典》对电子商务、数据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等诸多规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是互联网企业的“风险和机遇指南”。笔者对《民法典》带给互联网企业的机遇和挑战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中互联网企业的“挑战”
(一)对互联网借贷行为严管,禁止高利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借贷迅猛发展,P2P小额信贷等野蛮生长。互联网借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高利贷等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整治互联网借贷行业,严格管理审批权限、重新审查经营资质,从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等多个方面排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明确禁止互联网借贷高利放贷。根据原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贷款利息应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贷款利息的计算应排查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借贷的利率、逾期利率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民法典》的规定凸显了国家仍将对互联网借贷等严格监管,互联网企业应恪守法律的红线。
(二)电子购物中买家要求向第三人交付,第三人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中直接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的现象日益繁多。实践中,服装、书籍、鲜花蛋糕等生活用品,甚至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及装备的交易都实现了互联网化。在连锁买卖、连锁租赁等交易中,由出卖人或出租人向第三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已普遍采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明确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中,应与交易对方明确,第三人要求履行的具体期限、具体方式,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
(三)“避风港规则”的条件由“通知-删除”扩大为“必要措施”,互联网侵权时企业责任变大。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互联网侵权中,法律准许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特定条件后不承担责任,这就是“避风港规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的“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已不再是单一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含义,《民法典》未予限制,意味着是“多元的”,不仅仅是删除或类删除(屏蔽及断开链接)措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结合《电子商务法》的前述规定,《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措施”至少包括“终止交易和服务”。此外笔者认为,根据网络侵权的严重程度,常见“限制账号使用”“禁止账号使用”“没收保证金”“限制发布商品/视频”等均可以成为“必要措施”。
二、民法典中互联网企业的“机遇”
(一)电子合同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利好区块链、云计算等企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前述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新增“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在电子商务尤其涉外贸易中,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普遍存在——交易双方以电子文件交换取代传统的纸面贸易文件(如订单、发货票、发票),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格式编制文件资料,利用信息网络传递。《民法典》新增该规定,要求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本质上是要求数据电文真实有效、并采取措施防篡改。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对电子签名、合同、往来文件进行存证,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云计算技术则可以提供算力支持。《民法典》的该规定,不仅对企业电子商务合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也有利于为数据电文提供存储空间和算法的云计算、安全保护的区块链企业发展。
(二)《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的规定,利好互联网保理业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也在发生改变。互联网保理商可以运用大数据管理,对企业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状态的票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互联网保理业务,手续简便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提高了资金周转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区块链等技术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线上债权转让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民法典》详细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第七百六十一条)、内容和形式(第七百六十二条)、追索权(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应收款转让(第七百六十九条),并对“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三条)“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效力” (第七百六十五条)等情形作了规定。《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有名化,有利于互联网保理行业的发展。
(三)数据合规将成互联网企业“试金石”,数据资产将是核心竞争力。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设专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的关健领域,《民法典》设专章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法》等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目前,互联网网站、APP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频繁骚扰、侵害用户权益等问题突出。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下发《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等行为严厉整治。《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的查阅删除权(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安全保障等均作作出了详细规定。互联网企业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数据合规审查,对已发行的产品进行数据合规体检,建立健全数据合规部门和制度。同时,企业应当保留合规性的证明文件,为后续融资及政府检查提供响应文件。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将是互联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明确自身需要收集数据的类别与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数据资产的管控和利用提供可持续性运营。
结语
《民法典》既是规制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风向标。《民法典》的出台,诸多新规对互联网行业影响深远。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既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立起企业的合规体系和风险机制,增强自身的持续发展能力,也要把握住《民法典》带来的新时代机遇,顺应新经济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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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李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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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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