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佟某与高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 2005年离婚。后高某在一起医疗事故中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陈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南方都市报》于2009年1月刊登题目为《她是世界上最坚强的母亲》等文章,该文章内容中提及佟某殴打高某并抛弃高某,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要求和高某离婚等情节。
佟某认为该报道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12年,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高某主张佟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诉讼时效,且高某未侵犯佟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高某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并无侵害佟某名誉权的主观故意,2009年《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并未导致佟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涉案报道刊出时间为2009年1月,佟某在上述报道刊出后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直至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佟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高某主张权利,佟某要求高某承担名誉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佟某的诉讼请求。
注:上述判决作出时间为2011年9月7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行为人
与
相对人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新规定,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新旧条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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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
《民法典》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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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三、《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新规定解读
行为人
与
相对人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了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这三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系因为上述权益的妨害和危险,行为或状态处于持续之中。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除就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再次强调外,还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很多意见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也有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经认真研究,《民法典》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很长时间之前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响,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关于上述6种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使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系统更加完善。
上述佟某与高某的案例发生在2011年,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认为佟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佟某的诉讼请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6种人格权请求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6种请求权,关于人格权的其他请求权如赔偿损失等,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作者
汪佳卉 律 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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