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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停止侵害等6项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停止侵害等6项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知法行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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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关于停止侵害等6项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佟某与高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 2005年离婚。后高某在一起医疗事故中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陈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南方都市报》于2009年1月刊登题目为《她是世界上最坚强的母亲》等文章,该文章内容中提及佟某殴打高某并抛弃高某,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要求和高某离婚等情节。

佟某认为该报道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12年,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高某主张佟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诉讼时效,且高某未侵犯佟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高某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并无侵害佟某名誉权的主观故意,2009年《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并未导致佟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涉案报道刊出时间为2009年1月,佟某在上述报道刊出后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直至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佟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高某主张权利,佟某要求高某承担名誉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佟某的诉讼请求。

注:上述判决作出时间为2011年9月7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行为人

相对人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格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新规定,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新旧条文对比如下:

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新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新规定解读

行为人

相对人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了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这三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系因为上述权益的妨害和危险,行为或状态处于持续之中。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除就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再次强调外,还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很多意见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也有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经认真研究,《民法典》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很长时间之前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响,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关于上述6种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使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系统更加完善。

上述佟某与高某的案例发生在2011年,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认为佟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佟某的诉讼请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6种人格权请求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6种请求权,关于人格权的其他请求权如赔偿损失等,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作者


 

汪佳卉    律 师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商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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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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