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不断繁荣,诸多创业者和投资人涌入直播行业,MCN(Muti-Channel Network,原义为“多频道网络”,现俗称网红经纪公司)随之兴起。笔者通过检索分析广州市注册的58家从事MCN业务公司的股权情况[1],对MCN公司股权设计应当注意的要点问题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一、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经笔者统计,在本次58个MCN公司样本中,有49个公司为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余9个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中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为5个。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其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债权人如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须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举证责任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相比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更大。
MCN公司处于新兴行业,行业尚处于不断规范的过程中,受监管、税务、竞争因素等影响,MCN创业者面临较大的创业失败风险,为隔离公司债务风险,建议创业者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二、根据出资能力合理确定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经笔者统计,在本次全部58个MCN公司样本中,有53个样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有29个样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有22个样本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有17个样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有1个样本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
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越高,意味着将来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越高。在公司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可能“加速到期”。《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参照上述规定,如MCN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并列为被执行人的,如执行案件终止本次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MCN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2],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MCN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MCN公司的创始人谨慎评估出资能力,不要盲目认缴大额注册资本。
三、善用间接持股的方式隔离债务风险
经笔者统计,在本次全部58个MCN公司样本中,由创始人直接持股MCN公司的样本数量为49个,仅有9个样本的创始人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持有MCN公司股权(例如:创始人A持有B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B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持有C公司股权)。
相较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方式能够进一步构筑债务防火墙。如上所述,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直接持股的结构的创始人作为股东应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MCN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然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在创始人A与MCN公司之间通过设立B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风险隔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创始人直接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重视公司控制权,合理设计股权比例
经笔者统计,在本次全部58个MCN公司样本中,有9个样本股东为单独100%持股MCN公司;有25个样本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MCN公司67%以上的股权;有16个样本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MCN公司超过50%的股权;剩余8个样本中,MCN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平均或分散,没有任何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股权股东持有MCN公司超过50%的股权。
1、股东持有超过66.7%的公司股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注:下同),意味着掌握公司修订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创始人在设立MCN公司过程中具备显著优势地位的,如具备充足的资金、优势的网红/渠道/客户资源,建议持有超过66.7%的股权比例,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股东持有超过50%,不超过66.7%的公司股权,可以决定除重大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如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具有公司相对控制权。另外,母公司如持有超过50%的子公司股权,在财务处理上母公司可以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有利于公司估值和融资。例如:在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子柒”停更风波中,作为MCN机构的杭州微念公司与网红“李子柒”共同持有子柒文化公司股权,但因前者持股比例达到51%,财务上能够与子柒文化合并报表,因此甚至绕过了“李子柒”本人而获得外部投资方的多轮投资。可见,股东对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还影响融资。建议MCN公司大股东重视持股比例超过50%这一股权分界线。
3、股权分配较为平均且无单一股东持股超过50%的公司,各股东出现分歧时,因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容易形成公司僵局。例如:部分初创型MCN公司股东合作之初,考虑到各方实力平均或为展现“公平”,在股权分配上往往平均配置,如5:5或3:3:4等。当初创型MCN公司进入一定阶段需要快速发展,或随着网红直播业态变化需要调整业务方向时,股东之间可能因经营战略的调整产生分歧,上述股权比例则极易导致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决策机构失灵,甚至经营停摆,最终面临创业失败。因此,笔者建议MCN创始人之间在设计和分配股权比例时,充分考量各创始人的角色与影响力,尽量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保障核心创始人持有超过公司50%的股权;或通过设立由核心创始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的方式,控制50%以上的表决权,将公司的控制权归集到核心创始人名下。
五、提前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
随着初创型公司的不断发展,股东难免因理念冲突、个人财富状况或发展规划变化等多种因素需要退出公司,提前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核心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中的其他股东而言,能够有效避免股权旁落,以保持创始团队的稳定和对公司的控制。对于拟退出的股东而言,其可根据自身预期适时决定退出公司,取得合理回报。
具体而言,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核心创始人可在公司章程设计中对股权转让予以合理限制和特殊安排,如就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的比例作出特别规定、对核心成员离职时持有的股权设置强制回购条款等。
[1]本数据来源:关于公布首批MCN机构白名单的通知,http://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584533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15日。
[2]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本文作者
黄吉星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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