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编者按![]()
根据公安部、中国电动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等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度我国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211万辆;截至2019年4月,全国公共充电桩和私人充电桩保有量累计95.3万台,车桩比例大约为2.74:1。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正处在市场化、规模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不足,已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充电基础设施在类型上分为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自用充电设施的普及是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有效方式,自用充电桩建设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居民住宅小区。2018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接入服务”,“千方百计满足‘一车一桩’接电需求”。但实践中,居民小区充电设施仍面临着资金不足、建设落地难、审批流程复杂、电网改造成本高等问题。本文就居民小区内建设充电桩的相关政策及问题梳理如下:
对于居民小区充电桩的建设,中央及地方政府曾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主要有:
(一)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
1.将充电桩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
2016年1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机构在审查住宅专项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2.新建住宅小区应满足充电桩建设的电路需要
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统一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3.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充电设施应同步设计施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同时规定,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加强对现有居民区的充电设施改造
1.明确充电桩的建设范围
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明确个人可以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建规[2015]199号文指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还明确含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车位也可以建设充电桩。
2.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的电气化改造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指出,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对于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3.专项建设资金等政策支持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指出,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三)简化充电桩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1.居住区的充电桩无需办理规划手续
国办发[2015]73号文,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无需单独办理规划手续
国办发[2015]73号文同时规定,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对充电费用实施优惠
国办发[2015]73号文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暂免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这就意味着,居民小区的充电桩的电费用应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政策。
(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的协调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了《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为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病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虽然政府大力推进自用充电桩的建设,但在居民小区充电桩的建设过程中,目前仍面临许多困境:
(一)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无法享受政府补贴
虽然,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曾指出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但实际上各地方政府对于居民区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并无资金补贴。例如:广州市工信委与广州市财政局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的《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享受财政奖补或实施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居民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没有相应的政府补贴建设,将影响相关主体安装建设的积极性。
(二)车位使用人非产权人时需取得相关方同意
实践中,如进行充电桩的报装,电网公司一般要求提供停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但由于诸多小区停车位使用人并不是产权人,由此导致申请充电桩报装困难。其情形主要有:
1.有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绿地
实践中,许多开发商为提升小区房产的销售量,将小区内的绿地和道路划分出停车位出租或赠送给业主,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需进行充电桩的建设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
目前,对于属于人防设施的停车位是否可以直接销售,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各地政府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库(含人防车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后,可按规定进行销售并办理权属登记。”《江苏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2019年1月16日发布)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含人防停车位。”
关于不能出售的人防设施的车位如何进行充电桩报装还有待政策进一步明朗。
3.停车位系租赁使用
租赁车位的充电桩的安装和建设由承租人,还是车位产权人来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关于充电桩的权属变更等事项如何解决?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影响充电桩的安装和建设。
(三)业主大会(业委会)决策程序复杂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及电网公司均要求自用充电桩的报装需有业主大会(业委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注:充电桩的建设涉及充电线路的铺设、公共电源搭线,涉及到业主的公共利益,需要业主大会(委员会)的同意)。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一定表决比例通过。小区自用充电桩的建设需要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往往会被业委会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从而使得决策周期长、决策程序复杂。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不规范
实践中,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报装需要物业的配合,但由于物业管理的不规范、缺乏监督等原因,会面临要求缴纳“施工配合费”等额外费用,要求按照“工商业用电收费”,从而增加了充电桩建设的成本。
小区停车位配套充电桩的建设和使用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法律关系复杂。小区充电桩的配套建设有利于推广新能源车的使用,政府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简化报装审批流程、加强物业公司责任、政府补贴、让各方“有利可图”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化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题。
end
新能源法研社
专注于新能源行业法律服务
联系 | 汪甜律师
电话 | 13922469313
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层02-07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