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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例|诉讼中违法减资的股东应按原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办案例|诉讼中违法减资的股东应按原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知法行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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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者按

编者按:实践中,公司股东试图通过减少认缴的注册资本规避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本律师团队经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公司在诉讼中将认缴的注册资本由1188万元减少至1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追加减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需按照减资前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笔者梳理法院裁判要旨,总结办案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一、裁判要旨


1.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没有通知债权人,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应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火山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14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火山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增加注册资本至1188万元,其中股东周某认缴出资1176万元,肖某认缴出资12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0年2月13日。

2020年8月3日,因火山公司未交付产品,阿普顿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228万元。

2020年11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买卖合同,火山公司应返还货款228万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后火山公司上诉。

火山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将注册资本1188万元减少至10万元,股东周某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2月13日。火山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将注册资本10万元增加为100万元,其中周某认缴出资10万元,刘某认缴出资90万元。火山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将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为110万元,其中周某认缴出资10万元,刘某认缴出资90万元、夏某认缴出资10万元。

2021年5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执行过程中,火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阿普顿公司遂请求法院追加周某、肖某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按照注册资本1188万元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1.火山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将认缴注册资本由1188万元减少为10万元,没有通知本案债权人,也未查询到其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据,可以认定火山公司股东周某、原股东肖某通过减资抽逃出资,降低对外债务偿还能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要求追加股东周某、原股东肖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

追加周某、肖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中周某应在1176万元内、肖某在12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所谓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对自己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形式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1]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前述规定,公司减资时,除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通过公告告知不特定的债权人。这种双保险式的通知方法,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知悉公司减资的决定。

火山公司减资发生在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审理过程中。火山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在《东风汽车报》刊登“减资公告”;于2021年3月4日作出《股东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188万元变更为10万元;于2021年3月9日完成减资变更备案登记。在火山公司一审败诉,阿普顿公司系潜在债权人的情况下,火山公司并未向阿普顿公司发送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院认定火山公司的此次减资行为目的在于降低对外债务偿还能力,构成抽逃出资,并无不当。


2.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火山公司在减资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债权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明确承诺:若因公司减资导致债权债务清偿纠纷,公司及股东将按照原注册资本依法承担其清偿责任。

火山公司原注册资本1188万元,其中周某认缴出资1176万元,肖某认缴出资12万元。火山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10万元,由周某认缴出资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火山公司的股东周某抽逃出资1166万元,肖某抽逃出资12万元,应分别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火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应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2]本案火山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另案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的认缴期限利益已无维持必要。火山公司股东周某及刘某、夏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均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周某系火山公司实际控制人,阿普顿公司只请求追加周某、肖某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追加周某、肖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周某在1176万元内、肖某在12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注:本律师团队系阿普顿公司代理人



参考资料:

[1] 参见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


本文作者


 

李  垚   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广东省消防协会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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