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1]互联网营销师正式被列为新职业。直播销售员,也即通常所说的带货主播,成为新工种。带货主播,是指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公信力,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展示、说明或销售推广的个人。[2]带货主播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就业选择,笔者梳理带货主播的相关资质和行为规范,供大家参考。
一、带货主播的类别
带货主播按照隶属关系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类:
1.个人主播,指以个人身份开展直播活动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主播和其他个人主播。
2.平台/机构主播,指与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的主播,一般签署的是经纪合同,也存在签署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情形。
3.商家主播,指与商家签约的主播,一般是与商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3]
二、带货主播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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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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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龄[4] |
(1)自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带货主播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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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户 |
(1)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5] (2)账号名称、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及不良有害信息。[6]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7] (4)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实名认证,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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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形象 |
(1)主播着装、形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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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 |
(1)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如个人主播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主播,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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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技能 |
(1)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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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直播场所[12] |
(1)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 (2)不得在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进行直播。 |
三、带货主播的行为规范
1.导向性规定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3]
(2)应当遵循平台规则,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配合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14]
(3)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15]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16]
2.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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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关键词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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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禁止行为[17] |
违法 违规 |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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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危害安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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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 烈士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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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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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封建迷信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含有宗教歧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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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社会稳定 |
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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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凶、暴、教唆犯罪 |
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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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诈骗、赌博 |
传销、诈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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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网络暴力 |
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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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推广、引流 |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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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禁止[18] |
标题 |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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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 |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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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重大事故 |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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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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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腥、惊悚、残忍 |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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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 |
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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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俗、庸俗、媚俗 |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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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行为禁止[19] |
不安全、社会公德、身心健康 |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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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打赏 |
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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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带货行为禁止 [20]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
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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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 |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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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管制物品 |
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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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烟草制品 |
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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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量造假、刷单炒信 |
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用户评价等数据流量造假;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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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佣金 |
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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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交易 |
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参考资料: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二条、《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第一章第一节第1条。
[3] 参见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第一章第一条第2款。
[4]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 参见《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2款、《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
[6]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7]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条。
[8] 同上。
[9]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0]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11]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条。
[12]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
[1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三条。
[14] 参见《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
[15]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6]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7] 参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2款、《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四条。
[18] 参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四条。
[19] 参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2款。
[20] 参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本文作者
于千惠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合规、并购融资、争议解决
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律师领衔,专注股权诉讼、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现为欧派家居(603833.SH)、许继电气(000400.SZ)、斯凯奇中国(SKECHERS CHINA)、凯捷咨询(中国)、中船黄埔文冲、广州中远海运、红海人力集团、省广众烁、辽宁省政府广东办事处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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